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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发布时间:2023-12-15

高价“泡温泉”不该变成“用锅炉水洗澡”


□何勇海


进入秋冬季,温泉旅游迎来新一轮热潮。不久前,广东惠州一酒店因加热溪水假冒温泉被处罚,引发公众对温泉的讨论和关注。记者近期走访发现,一些商家打着“天然温泉”的旗号吸引顾客,实际上使用的却是锅炉水。同时,市面上已经悄然流行一种温泉补充剂,商家信誓旦旦地保证产品能模拟温泉水的颜色和气味,把自来水变得“比真温泉还要真”。(12月13日《羊城晚报》)

“温泉水滑洗凝脂,皓首沐浴回常春”, 苏轼这句流传千古的咏叹,往往会勾起人们对温泉的向往。浸泡在氤氲的池水中,毛孔得以舒张,精神得到放松,思绪也随着袅袅雾气宁静下来,确实是一种享受,并且温泉中的矿物质对人体健康也大有裨益。因此,尤其是在寒冷的冬天,泡温泉让很多人趋之若鹜。有需求就有供给,无论南方还是北方,温泉产业发展迅猛,很多都打着“正宗”招牌,宣称“经过国家权威机构检测认证”,自夸“达到理疗热矿泉水水质标准”……而如上述的媒体报道,却无情地揭开假温泉的冰山一角。

温泉是指从地下自然涌出或人工采集,并含有多种对人体有益的矿物质及微量元素,且水温大于等于25摄氏度的泉水。自然涌出的是天然温泉,即便是人工采集,也要在取得采矿证、取水证的基础上,通过钻探打井,从深层断裂带中提取温泉水。据介绍,温泉井的水温有时偏低,输送过程中容易损失热量,商家会加热水温以满足消费者需求,但这并不代表可以完全使用锅炉水,再添加硫磺粉等矿物成分来鱼目混珠,把高价“泡温泉”变成“换一个地方洗热水澡”。

地表水加热充当温泉水、自来水加硫磺粉冒充温泉水等行为,无疑涉嫌虚假宣传和消费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并且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如果对消费者进行了误导,造成消费者误解而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从而造成损失的,可以认定为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目前,国内温泉行业监管存在不完善之处,监管工作通常涉及多个部门,包括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水务等,但这些部门的职能集中在对温泉企业的经营许可、水质安全等方面,而不是直接判断温泉水的真假。中国能源研究会地热专业委员会前主任郑克棪认为,需针对温泉行业制定相应的标准和法规,对温泉行业开展规范有效的管理。

填补温泉监管漏洞,既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不少商家以“温泉资源是稀缺资源”“开发利用成本高”等理由谋取高利润,消费者理应享受到与价格对等的、货真价实的服务;也是保护地热资源、净化温泉旅游市场的需要。有数据显示,由于过度开发、扎堆建设人工温泉,地热资源正在逐年减少,而各种冠以“温泉”之名的温泉疗养中心、温泉度假村、温泉山庄、温泉宾馆遍地开花,既是过度消耗地热资源,其中的“假温泉”又对温泉旅游市场健康、正常、持续及长远的发展造成了不小的损害。因此,为了保证温泉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明确监管机构,并针对温泉行业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标准已不容再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