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植树的奖罚制
□李学朴
古人很早就十分重视植树造林,并在这方面制定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奖励和惩罚措施。
被称为华夏民族始祖的黄帝就曾身体力行倡导植树。今陕西省黄陵县的“轩辕柏”,传说就是这位“人文初祖”亲手栽植的。这个传说不管是否属实,都反映了华夏民族在这方面有着悠久传统。至于在植树方面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据史料载,最迟不晚于西周。反映周朝各项制度的《周礼》一书记载,当时为惩罚不种植树木者曾实行了两条措施:一是“不树者无椁”(《周礼·地宫·闾师》)。椁,即棺外的套棺。古人丧葬有棺有椁,若无椁,则被认为少礼,甚至无礼。西周是个讲究礼乐的时代,遭此怨罚,对“不树者”无疑是“奇耻大辱”。二是“凡宅不毛者有里布”。也就是说,凡住宅四周空地不种植桑枣等林木者,要交纳赋税。对空地者罚款,目的在于用经济处罚驱使他们积极种树。这些措施虽不完备,但开了古代植树奖惩的先河,并为后代所继承发扬。
春秋战国时期,地处黄海之滨的齐国,更是制定了严格的奖惩措施。如为鼓励植树,齐设立重奖,“民之能树艺者,置之黄金一斤,直食八石;民之能树百果,使繁衮者,置之黄金一斤,直食八石”。奖励是充满吸引力的,它有助于调动百姓种树的积极性。相反,对植树不积极者,则处以重责。齐法律规定:“中口之木把舍以上,室中不盈百枚者,亲死不得为郭。”译成白话即:每家如没有超过一手粗的树木百株,则父母死后不得用椁。联想到古代十分注重“孝道”,故这种处罚对广大民众无疑具有比罚款更有效的约束力。
进入秦汉大一统社会后,随着中央集权的强化,古人更是不遗余力地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促进植树的政策。汉初的文景两帝,就曾多次颁布劝民“种树”之诏。仅《汉书》两帝本纪所载,就有七次。虽然这里所说的“种树”一词是复合词“种植”,但由于其中“种”是指粮食生产,“树”是指栽种桑枣等经济林木。所以它在某种程度上仍可视为当时推进植树活动的重要诏令。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地方官吏都把植树作为大事来抓。龚遂“为渤海大守,劝民务农桑,令口种一树榆,百本薤,五十本葱,一畦韭”,后因成绩斐然,受到皇帝嘉奖;又蒲亭长仇贤“劝人生业,为制种令,至于果菜为限”。后汉著名学者仲长统甚至提出:“稼穑不修,桑果不茂......鞭之可也。”主张用皮鞭强制百姓种好经济林木。两汉之际,王莽篡权,建立“新”朝。在实施“王田”“私属”和改革币制的同时,他也对宅旁种树作了强制性的规定:“城郭中宅不树艺者,为不毛,出三夫之布。”内容虽是周代“凡宅不毛者有里布”规定的翻板,但对当时推进植树仍有积极作用,是其“托古改制”中几项有积极意义的措施之一。
魏晋南北朝至隋唐,是古代中国由分到合、由乱到治的时代。当时,许多统治者都大力倡导植树。如三国时魏郡太守郑浑,“以郡下百姓苦乏材木,乃课民树榆为篱,并益树五果。”北燕王冯跋诏令全国:“桑柘为益,有生之本。此土少桑,人未见其利,可令百姓人植桑一百二十根。”南朝萧梁建德令沈瑀“教民一丁种十五株桑,四株柿及梨栗,女丁半之”。至于喜欢讲究排场的隋炀帝,为满足其游历江都需要,更是用重金鼓励百姓在运河两岸植树。“诏民间有柳一株偿一缣,百姓竞献之,又令亲种”。甚至亲率群臣种柳,以示天下。在此之前,南朝刘宋人周朗也强调“荫巷缘藩,必树桑柘,列庭接宇,唯植竹栗”。并主张对“善其事者,庶民则叙之以爵,有司亦从而加赏”。而“木物不植”者,“则挞之而伐其余树”。予以“善其事者”奖赏,合情合理,意在促进,但对“木物不植”者,“挞之”并“伐其余树”则未免矫枉过正,有失偏颇。北朝时期,推行植树奖惩还出现了一个创新——与田法结合在一起,作为国家一项长久性的经济制度,普遍推行。开创此法的是北魏孝文帝,他在均田制中规定,“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种植)余种桑五十树、枣三株。非桑之地,夫给一亩,依法课莳榆枣,奴各依良,限三年种毕,不毕,夺其不毕之地。于桑榆地分,杂莳余果及多种桑榆者不禁”。类似规定在隋唐重颁的均田令中都保存着,仅种植数目略有变化。把种树提到和粮食生产一样的高度来认识和推行,表明先人在推进植树造林方面又迈进了一步。
五代宋元时,当权者也颁布了许多奖励植树的政策和法规。如五代时,地处江南的南唐李昪诏令国内,“民三年艺桑三千本者,赐帛五十匹”,并“五年勿收租税”。结果,境内“桑柘满野”。北宋初年,宋太祖赵匡胤为绿化江河堤防,也制定了一套落实到户的植树措施。诏令曰:“缘黄、汴、清、御等河州县,除准旧制种艺桑枣外,委长吏课民别种树榆柳及土地所宜之木。仍案户籍高下,定为五等:笫一等岁树五十本,第二等从下递减十本。民欲广树艺者听,其孤、寡、独者免。”为保证这一工作的落实,北宋还使“令佐春秋巡视,书其数,秩满第其课为殿最。”督促检查,按数记功。南渡以后,继续鼓励植树,如宋孝宗规定“令丞植桑三万株至六万株,守倖部内植树二十万株以上,并论赏有差”。值得关注的是宋代在推进植树奖惩方面又有一些新的创举:一、将成活率与奖励直接挂钩。“官计其活茂多寡,得差减在户租数”。二、把植树作为赎罪方法之一。即所谓“有罪而情轻者,视所植多寡除其罚”。至于官吏,植树则为考绩的重要内容之一。规定“知州、都使者以能课民种桑枣者,率优其第秩焉”。
明清时期,毁林日甚,但倡导植树的呼声更为强烈,从帝王将相到布衣百姓屡见不鲜。其中以明太祖朱元璋最为积极。洪武元年,即登基的第一年,他就迫不及待下诏各地:“凡民有田五亩至十亩,栽桑、麻、木棉各半亩,十亩以上倍之......不种桑出绢一匹。”洪武二十四年:“命种漆、棕、桐于朝阳门外钟山之阳,总五十万余株。”二十五年:“令风阳、滁州、庐州、和州每户种桑二百株、枣二百株、柿二百株”;同年又“令天下卫所屯田士人种桑百株”,并“随地宜种柿、栗、胡桃等物”。二十七年:“每一户初年二百株,次年四百株,三年六百株,种过数目造册回奏,违者全家发云南金齿充军。”据当时人估计,在明太祖的诏令下,这次全国共植树10亿株以上。因此,朱元璋成为史上推进植树造林功绩最大的帝王之一。
清代,为鼓励广植堤岸防护林,也曾制定了一种“立捐栽议叙之法”的奖惩制度。此制规定,“文武官员,自通判、守备以上,各出己资,栽柳树一千株,方为称职”;若超出此数,议叙记功晋级,其中超过定额32000株,官升一级。另外,规定“河兵每人栽柳百株,若不成活,把总降职一级,暂留原任,戴罪补植;守备罚俸一年,以彰惩戒。地方富绅若捐资植堤柳二万株,种苇四顷者,可授官爵顶戴”。可见当时力度之大。
古人重视植树造林的观念,给后人留下了一笔宝贵遗产,它不仅有助于提高国民植树造林的热情和信心,而且对今日如何推进植树造林也不无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