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保健品须规范
□张淳艺
记者近日观看多场直播发现,夸大、神化普通产品功效让观众误以为是保健品的直播不在少数,有的主播则直接带货保健食品,如复合维生素片、鱼油胶囊、钙片等,且在介绍时暗示观众其具有治疗功效。有买家听信主播宣传,买回来食用后发现不仅没有效果,反而耽误了治疗时间。(12月14日《法治日报》)
辅助保护胃黏膜的“×××黄浦茯苓胶囊”,被主播宣称可以治疗胃病;“灵芝孢子粉”被主播现身说法证明治疗功效,“我感冒吃了这个,第二天就好了”。眼下,不少主播在直播间肆意销售保健品,涉嫌故意夸大宣传,暗示其具备治疗功效。
虚假宣传、暗示疗效等,其实是保健品广告的“通病”。对于直播间的保健品销售乱象来说,首要问题不在于此,而在于保健品本就不应该出现在直播带货中。
首先,直播间销售保健品,存在审查程序缺失。《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网络直播不同于其他广告形式,往往没有固定的剧本,具有实时、双向交流属性,基本靠主播临场发挥,粉丝问到哪儿说到哪儿,广告审查机关无法提前对内容进行审查。
其次,主播带货保健品,有违广告代言人禁令。《广告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根据《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人的定义,其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是广告主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二,以自己的名义或形象出现;第三,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带货主播显然符合上述标准,在本质上属于广告代言人。为此,《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专门指出,“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主播带货保健品,明显与保健品广告不得拥有代言人的要求不符。
今年7月,有消费者投诉称其在某直播平台“允姐做精品”直播间购买的“益天健牌大豆异黄酮软胶囊”,主播宣称具有延缓衰老、推迟绝经期、改善更年期症状、预防肌瘤等功能,但家人服用后并无效果。随后,百万粉丝主播“允姐做精品”因直播销售保健食品、普通食品时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被山东聊城市场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相关店铺被下架。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在严厉打击虚假宣传的同时,更关键的是尽快将保健品挡在直播间门外,从源头规范广告经营行为。
今年7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上海市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合规指引》,率先提出“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事先进行广告发布审查的商品和服务,不适宜以网络直播形式营销。”而市场监管总局去年11月26日就《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规定“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发布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或者保健食品广告”。期待办法早日正式出台,对直播带货保健品说不,让直播间不再成为主播信口开河的“跑马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