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休假“清零”,劳动者权益不能“清零”
□张玉胜
每逢年末,总有人突然想起年假还没休,可这个时段一般是单位工作最忙的时候,许多人可能会因此没有办法休年假。所以,就有人提出希望能把今年未休的年假顺延到第二年,或者让单位直接把年假“折现”。那么,年假当年不休会“自动作废”吗?未休年假可否要求经济补偿?(12月11日《法治日报》)
休年假是国家赋予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但在现实职场中,受多方面因素掣肘,导致国家这项福利性制度的落实不尽如人意。“想休,但不让休、不敢休”成为不少企业员工对制度虚置的诟病与不满。如何确保劳动者休年假的权利不落空,需要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的相向而行和合力共为。
经过多年来的普法宣传和舆论呼吁,职工对休年假政策的“不知情”状况已大为改观。但鉴于就业形势严峻和员工地位弱势的现实国情,劳动者有序和有效享有年假的良性格局并未真正形成。不少人整日忙于职场打拼或加班挣钱,直到年终岁尾才突然意识到一年一度的带薪休假还未能成行。而年底却又往往是单位年度总结、盘点的最忙季。这背后其实反映出两个问题:一是用人单位对此的“不上心”,抑或是故意地“装聋作哑”;二是员工对享有这项权利的“无底气”。
查阅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其中第五条明确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也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解读上述法规可得出以下信息:一是职工休年假既是其法定权益,更是企业必须履行和“统筹安排”的法定义务;二是年休假可集中实施或分段安排,但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三是经本人同意,不休年假者可在下年度“找补”,不存在“自动作废”情况;四是不安排职工年休假,用人单位应按应休天数付给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倍报酬。终归一句话,年休假可以“清零”,但劳动者权益不能“清零”。
谁来保障员工年休假权利的“不悬空”? 用人单位无疑是该制度落实第一责任人。以单位“工作忙”或员工“未提出”为借口而漠视员工休年假的行为,都是违法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六条赋予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及工会组织对年休假制度监督检查和依法维护职工权利的职责,相关部门要履职到位、不辱使命;对用人单位既不安排员工休年假又不依照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补偿的,员工不能选择忍气吞声或迁就原谅,应依法向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或提起劳动仲裁依法维权,但维权时要注意仲裁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