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省正式推行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
本报讯 (记者 王吟) 11月18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22年10月1日起,我省正式推行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工作。
2020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将婚姻登记列入“跨省通办”事项进行系统安排。婚姻登记“全省通办”是推行“跨省通办”的基础工作,为扎实推进“全省通办”,确保无缝对接“跨省通办”,我省采取“‘市内通办’试点——‘全省通办’试点——‘全省通办’推开——衔接‘跨省通办’”的方式,分步骤分阶段实施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全省通办”主要将省内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省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具体来说,男女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贵州省的内地居民,可以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另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贵州省的现役军人,可以在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或者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离)婚登记;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决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应当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亲自到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的,必须由经常居住地的县级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当事人除需提交《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如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所在地属同一市(州)的,办理结(离)婚登记无需提供居住证。
此外,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和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婚姻登记等业务仍按原方式办理,不列入“全省通办”范围。
为稳妥有序推进婚姻登记“全省通办”工作,省民政厅从技术保障、信息共享、服务能力、专业化水平等方面做了大量基础工作。包括积极优化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全面提升婚姻登记信息化水平;完善数据录入,加强信息共享,提升身份信息准确性;开展婚姻登记机关行风建设,提升婚姻登记领域服务水平;优化婚姻登记服务内容,提升婚姻登记的专业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