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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发布时间:2022-11-10

外婆索要“带孙费”胜诉是堂法治课


□张玉胜


  汕头濠江的小陈年幼时父母便离婚,她跟随母亲生活,母亲病故后多年来一直由外祖母抚养,生活费、教育费大部分也都由外祖母支付。因“带孙费”意见不一,外祖母和小陈父亲闹上法院讨说法。记者今日了解到,外祖母诉求最终获得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支持。法院指出,在父母具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自愿照管未成年孙子女产生的生活费、教育费等必要支出,有权向父母主张返还。(11月6日《广州日报》)

  父母帮子女带孩子固然不无“隔辈亲”的血缘亲情,但却并非祖辈老人们的法定义务。纵观近年来由媒体曝光的此类诉讼判决案,法院几乎一边倒的支持了老人索要“带孙费”的请求。外婆索要“带孙费”胜诉,既彰显出对老人正当权益的司法维护,也是对年轻父母履行监护责任的边界厘清,不失为一堂以案释法的法治教育课。

  诚然,大凡有条件、有能力、有意愿的父母,都乐意主动帮自己的儿女照看下一代,这几成中国现实社会一种约定俗成的家庭现象。也正是缘于人们对这种现象的司空见惯甚至熟视无睹,才让一些做儿女的对父母带孙心安理得,没有表现出丝毫的愧疚与感恩,这显然是把老人带孙“帮”的属性误读成了“该”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该法定义务的主体首先是父母。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情况下,才会对未成年的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本案中,年幼的小陈系陈某与姚某的女儿,两人虽被判离婚但并未改变其作为小陈抚养人的法定责任。姚某离世后陈某理当担负起抚养教育女儿的监护人义务。外祖母李某对小陈不负抚养义务,其养育照顾外孙女纯系代替陈某履职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据此,李某有权要求陈某偿付其代为抚养小陈所支付的必要生活费用和教育费,并自此按月支付李某照管小陈的费用。

  围观外婆索要“带孙费”,必须首先厘清一个最基本的伦理现实:那就是父母抚养子女才是“天经地义”的;老人帮子女带孩子是情分,不帮忙带是本分。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细品此条法律规定,其赋予未成年子女“索要抚养费”的权利,实际上与祖辈“索要带孙费”的本意异曲同工。也就是说,抚养子女是父母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祖辈带孙”不该是老人的应尽义务,而是必须得到“受益人偿付”的“无因管理”。

  其实,所谓“带孙费”不过是祖辈代替其子女实际花费在孩子身上的费用,并不是老人通过诉讼获取的看管孩子的劳务费用。为人子女者理当对此心知肚明、心存感激。现实中年轻人“经济啃老”“家务啃老”的情况不乏其例,围观祖辈索要“带孙费”胜诉,更当读出老人帮子女做家务、带孩子的亲情奉献与辛苦付出,找准家庭位置,明确法定义务,履行责任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