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知识(之二十五)
认真填写提案办理反馈意见表有什么作用?
承办单位在向第一提案人寄送办理复文的同时要寄送《提案办理反馈意见表》,该表将由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提案者应及时填写反馈意见表,表明对提案办理态度和办理结果是否满意和对进一步办理的意见建议,并将反馈意见表寄给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这样做有以下作用:一是表明提案者对所提提案负责到底。二是有助于提案委员会了解提案者对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以便有针对性地督促检查提案办理情况。三是有助于承办单位了解提案者的意见建议,以便有针对性地改进提案办理工作。四是有助于充分发挥提案作用。对提案者反馈不满意的提案,提案办公室将根据提案者意见商请承办单位进行再办理。
政协建议案的由来及其特点是什么?
把建议案作为政协履行职能的一种方式,始见于1949年9月27日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该法第三章第七条规定:“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后,就有关国家建设事业的根本大计或重要措施,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提出建议案。”同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亦就此作了同样的规定。
1994年修订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织委员视察、参观和调查,了解情况,就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建议案、提案和其他形式向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提出建议和批评。同时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政协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分别包括“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的重要建议案”,“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同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此外,《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规定: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之一:“审查以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提出的重要建议案。”地方政协也有相应的规定。
建议案和提案等形式相比较,其涉及的内容更加重要,形式更加庄重,是政协组织委员通过专题调研,充分论证,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主席会议通过的高层次的重要建议。运用建议案这种方式,更易于发挥政协的整体功能,更易于引起决策机关的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