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知识(之二十三)
全国政协对办理政协提案有哪些要求?
根据2003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的通知》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提案办理工作要符合以下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提案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协提案,认真做好办理工作。要把提案办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指派专人分管。对提案办理工作要有部署、有督促、有检查。要注意提高提案办理人员素质,完善办理工作制度,规范程序,明确责任,不断提高办理工作质量。
要进一步加强民主党派提案工作。政协组织要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阅批民主党派提案制度,及时通过《重要提案摘报》等形式向党委、政府报送民主党派提案,加大对民主党派提案办理情况的跟踪检查力度,走访承办单位时,重点了解民主党派提案的办理情况。承办单位在办理民主党派提案时,要加强与提案党派的沟通、合作,并指定专人跟踪办理。
(2)保证质量,讲求实效。
提案所提建议有条件解决或采纳的,承办单位要明确采纳的内容和方式以及解决的措施,并尽可能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对因条件所限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订出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提案人;目前确实不具备条件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向提案人说明情由,解释清楚。
(3)分出层次,突出重点。
政协组织要在与承办单位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出重点提案,采用提案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
承办单位要在综合分析提案的基础上确定本部门的重点提案。重点提案的办理,要有专人负责,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与,有阶段性办理成果,在年度办理工作总结中有所反映。
重点提案的确定,要结合党和国家工作重点、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找准适于政协发挥作用、宜于改进党政部门工作的切入点。
(4)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
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要在当年8月底前办复;平时提案,自收到之日起三个月内办复;对一些难度较大、不能如期办复的,应先向提案人说明,同时函告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并争取在年内办复。
提案复文要按统一格式行文,注明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加盖公章。抄送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的复文,要根据办复情况作出不同标记。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人;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中共中央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中共中央办公厅;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军队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中央军委办公厅。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委员会。
(5)加强协调,积极配合。
提案审查意见指明分别办理的,由各有关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人;审查意见指明主办和会办单位的,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同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要积极与会办单位沟通、协商,做好意见汇总工作后及时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6)加强与提案人的沟通联系。
提案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要通过电话、走访、座谈、调研等方式加强与提案人的沟通和联系,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7)做好办理工作总结。
承办单位应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书面总结,以便提案委员会起草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和确定提案工作情况报告附件时参考。
(8)推荐优秀提案。
承办单位在办复提案的同时,要做好当年优秀提案的推荐工作。优秀提案推荐表随同办理工作总结一并送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