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知识(之二十一)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程序主要有哪些规定?
提案委员会(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期间为提案审查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按照提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根据其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由全国政协召开提案交办会议,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送交承办单位办理。
(1)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审查。提案(审查)委员会讨论通过提案工作方案后,先按照提案类别分为三个组:经济建设组、教科文卫体组、政法统战综合组,分别审阅相关提案,讨论研究疑难问题。成立提案组,在会议秘书处的领导下工作。大会提案组由提案办公室工作人员和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及部分提案承办单位借调的有关人员组成。提案组对分类初审的提案,提出“是否立案”、“由何单位办理”的意见,然后提交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和全体会议审议,提案委员会依据提案审查内容和立案标准定审。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通过召开全国政协提案交办会的方式集中送交承办单位办理。
(2)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提案的审查。日常收到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初审后,报提案委员会审定,然后送交承办单位办理。
提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国家明令禁止的;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的意见;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属于学术研讨的;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指名举报的;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未予立案的,根据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其他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并通知提案者。
如何了解提案审查立案情况?
每年大会闭幕后,提案委员会将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印制成《提案分类目录》和可检索的提案光盘,发送给全体委员,委员们可从中查询到所提提案。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提交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向提案者反馈审查处理情况,并通过《提案工作通讯》在年底集中刊登平时提案的审查处理情况。提案送交承办单位后,由承办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并将办理复文直接寄交第一提案人,同时抄送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如提案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收到复文,可向提案委员会办公室查询。
作为委员来信或其他方式处理的,一般由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大会期间为提案组)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参考,并通知提案人。如果提案人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提请提案委员会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