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知识(之十七)
政协委员调至外地后,是否可以继续保留原地方政协委员的资格?
政协委员在本届任期内,如果迁居另一地方或出国定居,本人没有向地方政协常务委员会申请辞去委员的,仍应保留其政协委员资格至本届政协任期结束。政协换届时,对已调出本地区的政协委员,原提名单位可以不再继续提名。
国家对政协委员离退休有何规定?
目前关于全国政协委员离退休执行如下的政策:
(1)中共中央组织部1982年第9号《通知》指出:“担任政协常委、委员的属在编人员,不属于离退休。”
(2)中共中央组织部1982年第35号《通知》规定:“对于已经安排或准备安排担任顾问和全国政协常务委员、委员的,以及因工作需要还准备安排在第一线任领导职务的老干部,可暂不办理离职休养的手续。”
省级以下政协委员的离退休,按当地党委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随着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程的推进,政协委员的退休制度也会进一步完善。
国家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回内地办理入出境手续等有何规定?
(1)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因公入出境时,由有关部门事先同海关联系。海关给予免验待遇。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来内地参加政协会议和视察考察调研等活动,往返旅费均由全国政协办公厅按照相关规定支付。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平时入出境时,可凭本人的全国政协委员证获通关便利。
国家对省级不驻会的政协副主席生活待遇有何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2000年第43号通知规定:
省级不驻会的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政协副主席,在生活上比照驻会副主任、副主席的标准,享受副省长级待遇。
已从省级不驻会的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政协副主席岗位上退下来的老同志,其生活待遇问题,参照上述原则提出意见,报经中共中央批准后,予以落实。
市级、县级不驻会的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政协副主席暂不按上述原则解决生活待遇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