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预付式消费“陷阱”须立法
□程汉鹏
记者3月16日从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2021年,香洲区市场监管消保系统通过全国12315平台、珠海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平台等渠道受(处)理投诉举报共23277件,办结率100%,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600多万元;投诉主要涉及餐饮、美容美发、健身、校外培训教育等预付式消费退费问题,导致消费者无法消费、退款。(3月17日《珠江晚报》)
预付式消费,又称预付款消费。近年来,预付款消费在我国百货零售、美容美发、休闲健身等行业盛行,消费者以整存零扣的方式消费。预收款消费模式让消费者得利的同时,也有部分不良商家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暗藏陷阱,而先付款再消费的方式往往让消费者陷于被动境地,无法预知商家在经营中可能发生的变故、无法准确计量商家提供的服务是否标准,一旦遇到欺诈、侵权行为,消费者难以及时维护合法权益。预付款消费领域存在风险的问题不光在珠海突出,在各地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近年来,因商家停止服务、中止经营甚至关门停业、恶意跑路,导致预付款消费矛盾频发,预付款消费“陷阱”也成为消费纠纷的“重灾区”。
预付款消费纠纷事件频发,究其原因是与当下对预付款消费的监管不严、风险防范机制不足,以及消费者的防范意识不强有关,更是由于我国目前缺乏统一完善的预付款消费的相关法律法规。因此,要规范预付款消费,亟须完善相关制度设计。
一方面应完善针对预付款消费的监管措施。通过制度设计,将预收款方式的经营行为纳入日常监管,全面落实备案制度和资金存管制度。同时,应建立第三方监管平台,对预售类的券、卡、资金等进行管理;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诚信体系。政府管理部门要大力倡导商家诚信自律,每年定期公布已备案无违约记录的商家,构建和谐放心的消费环境。
进一步看,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律是维护消费者权利的根本途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指出,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据报道,《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6日通过,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该条例规定经营者发卡超过一定数量、金额规模,应当备案,具体规模和要求由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建立预付卡服务系统,为经营者备案、消费者查询等提供便利。以及建立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制度,纳入存管管理的经营者应当在存管银行开立预付卡预收资金专用存管账户,将符合规定要求的预收资金存入专用存管账户并按照规定方式支取等等。北京推动预付卡管理立法,必将对全国其他地区推动预付款消费相关的立法产生积极影响。
总之,要规范商家提供的预付款消费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亟需有关部门立法加强监管,针对各类预付款消费乱象行为进行整改,建立完善包括风险防控和预警、紧急干预等全方位的制度保障,建立“预付款”消费企业的黑白名单制度, 打击和防范恶意跑路的商家,最大程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重点和特殊领域加强监管和预警,搭建媒体曝光平台,正确引导社会消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