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播洒及时雨
□顾登夏
近日,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方案》,聚焦平台企业用工主体责任、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供给、依法治理新业态领域劳动纠纷等重点问题,维护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2月16日安徽新闻网)
新就业形态是我国经济数字化催生的产物,是经济业态发展、市场竞争与技术进步交互作用的结果,正在改变传统的就业方式。从固定岗位到灵活工作、从定时定点到随时随地、从单一工作到身兼数职、从雇佣关系到合作关系,新就业呈现无所不在之势。新就业形态的活力已初现端倪,正在展示出无限风光。
但与传统职业相比,新就业在社会保障方面尚存在一定欠缺。曾有消息称,“七成多网店员工没上社保”,这显然是个待补的漏洞。部分新就业形态缺乏稳定雇主,导致劳动合同签约率低、社会保险参保率低,从业者劳动关系不确定,维权找不到入口等。长此以往,会给社会稳定埋下隐忧。尽管新就业大多属于自由职业,但社保权益也应有归属感。这是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需要完善就业服务管理,为新就业解决后顾之忧,使其发展可持续化;需要制度创新,织网补漏,聚焦从业者的合法权益,加快相关立法,为新就业形态送上权益法制保障。
新就业形态不是劳动法律监管的盲区,从业人员的权益不能“裸奔”,他们需要一张社保清单。在健全新职业发展管理体系过程中,需要完善就业服务管理,为新职业营造基本的社会保障环境,解决其后顾之忧,使发展空间更为广阔。在劳动者权益保护、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和就业服务等方面,都需要打造为他们遮风避雨的制度楼宇。只有不断完善制度环境,保护好各方合法权益,才能促进新就业形态快速良性发展。
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户籍限制符合未来发展方向。《实施方案》聚焦权益保障短板,明确提出要保障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的权益,对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可按照省相关政策规定,由劳动者自主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户籍地、就业地或居住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做到应保尽保。其中的亮点是“就业地或居住地”,意味着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已经纳入政策可行性范围。
取消外省籍和本省跨市流动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为异地户籍灵活就业人员打开了参保方便之门。这一突破符合新职业特点,强化了劳动保障供给,加固了新就业形态良性发展的社会条件。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积极性来说,具有重要促进作用,有利于更好融入就业地城市,更安心地工作。《实施方案》为该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提出了接地气、可落实的具体措施,无疑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撑大了社会保障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