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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发布时间:2022-02-18

打击恶意抢注“冰墩墩”不能止于驳回

 

□王琦

 

  2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关于依法打击恶意抢注“冰墩墩”“谷爱凌”等商标注册的通告中称,已对第41128524号“冰墩墩”、第62453532号“谷爱凌”等429件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对已注册的第41126916号“雪墩墩”、第38770198号“谷爱凌”等43件商标依职权主动宣告无效。(2月14日《中国新闻网》)

  眼下冬奥会赛事如火如荼,吉祥物冰墩墩和雪容融火爆全网,谷爱凌等体育健儿成为“顶流”。然而,少数企业、自然人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将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吉祥物、运动健儿姓名等冬奥热词进行恶意抢注,侵害了他人姓名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了重大社会不良影响。

  根据我国《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都不得为商业目的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早在2019年,北京冬奥组委会作为冰墩墩形象的着作权人,就将冰墩墩、雪容融形象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着作权登记,就吉祥物的形象和名称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将吉祥物的形象和名称作为奥林匹克标志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公告。

  同时,《商标法》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则指出,“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恶意抢注“谷爱凌”,涉嫌侵犯谷爱凌本人的姓名权。

  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商标法》,依法驳回“冰墩墩”“谷爱凌”等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对已注册的“雪墩墩” “谷爱凌”等商标主动宣告无效,有力保护了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体现了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高压态势。

  不过,打击恶意抢注“冰墩墩”不能止于驳回,更需要提高违法成本,让图谋不当利益者付出沉重代价。一方面,依法依规处理。根据2019年施行的《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恶意抢注商标图谋不当利益的申请人及其委托的商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以儆效尤,产生震慑。

  在此基础上,可以探索引入失信惩戒措施。把恶意抢注者列入失信黑名单,予以联合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这样一来,违法成本不仅是有形的,更有无形的,恶意抢注商标沦为“偷鸡不成蚀把米”的赔本买卖,自然不会再有人敢打歪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