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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发布时间:2021-10-01

拒绝“假唱” 还演出市场纯洁

  

□张玉胜

 

  9月18日,文旅部发布《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演出经纪行为加强演员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在加强演出活动监管方面,意见稿指出,不得组织演员假唱,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9月19日《华商报》)

  观众付费观看文艺演出,就是想现场目睹演员真容并聆听到演员的真情演唱。“真唱”既体现出演员不负众望、恪守艺德的诚信品格,也是演出市场规范有序的应有状态。演员“假唱”显然悖离了诚实守信的艺德,忽悠、欺骗了消费者,并给演出市场带来不平等竞争。文旅部发布拒绝“假唱”的禁令,就是要惩戒演员失信、整肃演出市场、维护公平公正。

  “假唱”现象由来已久,始作俑者是某些大型演唱会、文艺演出的导演和演员们。应该说,大部分演员都有很扎实的基本功和极高的歌唱水平,他们愿意把最真实的歌唱声音献给观众,把心中美好的艺术感情传达给受众,排斥以虚情假意去做对口型的假唱糊弄人。但也有一些演员却热衷于“走捷径”,既想挣演出费,又不想掏真力气,于是就用“假唱”滥竽充数。

  诚然,按照业内人士的说法,现实演出中的“假唱”或不可避免。比如:一些大型晚会为了保证播出质量,导演组允许演员还音,或者非人力不能抗拒,演员生病了或临时特殊情况,或者个别演员由于演唱功力不够不能在现场完美呈现自己的声音等等。但在笔者看来,这种“特殊情况”应当如实向观众说明,以求得谅解,亦或是应从票价折扣中有所体现。诚信大于天,演员“艺德”最要紧。

  拒绝演员“假唱”,法律一直不缺禁令与罚则。按照我国《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相关“实施细则”要求,演员不得以假唱欺骗观众,演出举办单位不得组织演员假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出进行监督,防止假唱行为的发生。对违反规定者,法规也同时规定了相应罚则。

  此次文旅部再度重申“不得组织演员‘假唱’,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的要求,显然是把禁令的指向瞄准了文艺表演团体、演出举办单位、演员经纪公司、演员工作室等从事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工作的组织与团体。这意在从演员管理的层面入手,整肃演出市场乱象,铲除导致演员“假唱”发生的土壤、条件和环境,无疑是对矫正“假唱”顽疾的釜底抽薪。

  拒绝“假唱”,关键是要对演员的“假唱”行为予以准确识别和揭露。人们可从表演者的表演神态、现场和录音效果、演唱者手拿麦克风的感觉和节拍掌握等多个层面留心观察。比如,演员的表演是否自然、流畅,嘴型和声音是否同步,演员在舞台上是否能够释放和渲染自己的情绪,现场立体声混音是否具有杂音等。

  尤其是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出记录备查。记录内容包括演员、乐队、曲目的名称和演唱、演奏过程的基本情况,并由演出举办单位负责人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这既是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与责任,也是为对演员“假唱”的“零容忍”惩戒留存必要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