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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发布时间:2021-09-02

遏制“开瓶费”重在提高违法成本

 

□张玉胜

 

  北京国贸附近公司众多,客流量巨大,周边有多家中高档西餐厅。记者调查发现,对于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行为,多个店家以酒水服务费、酒具使用费、杯子租赁清洗费等名义,每瓶少则收取100元,多则收取三四百元的“开瓶费”,尽管有律师明确表示“开瓶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8月25日《北京青年报》)

  “开瓶费”“包间费”“餐具使用费”,这些人们曾经耳熟能详且不乏诟病吐槽的餐饮潜规则,如今似有死灰复燃和卷土重来之势。“开瓶费”不仅照收,而且价码看涨。此等巧立名目、公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乱收费,虽被法律人士定性为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条款”,但若要真正遏制其大行其道,还需切实提升涉事者的违法成本。

  所谓“开瓶费”,就是食客到饭店吃饭,如果自带酒水,就要另收费用。这实际上也是饭店拒绝顾客自带酒水的一种限制手段。鉴于酒水本身并非饭店生产或加工过的产品,不应产生附加价值,平白无故被收取“开瓶费”明显是名不正、言不顺。故此,“开瓶费”便不会明确书写于“店内提示”或结账清单,而是以酒水服务费、酒具使用费、杯子租赁清洗费等名义出现。

  顾客到饭店用餐,本为舒心、轻松的愉悦之事,但价格离谱的“开瓶费”让人堵心、生怨。其实,消费者与商家因“开瓶费”引发的诉讼,早在20年前就已有案例并胜负有果。2001年,广州曲先生以酒楼收取20元“开瓶费”为由提起诉讼,广州中院以“开瓶费”违背《民法通则》有关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等基本原则为由,维持一审做出的酒楼退还开瓶费20元的判决。此后北京市海淀法院也审理过同样案例,其结果仍为“100元开瓶费属不当得利”而被裁定返还。

  2014年3月15日,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其中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此规定被许多人解读为是对禁止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等霸王条款说“不”。

  既有判例、又有法规,“开瓶费”缘何仍如“打不死的小强”?究其原因,既有商家出于经营成本考量的“不白服务”,更有大不了退还已收款的违法成本低。曾有市民表示,饭店象征性地收点服务费也可以理解,但别把“开瓶费”异化为漫天要价的“开宰费”;也有餐饮老板直言:不收“开瓶费”的饭店并非不想收,而是怕失去顾客。这实际上道出了“开瓶费”乃店大欺客的傲慢本质,同时也为消费者维权指出了先咨询后就餐的“用脚投票”的预防性措施。

  让“潜规则”收手,还需“明规则”出手。遏制“开瓶费”,关键是要立法明确餐饮企业此举的违法属性和侵权责任。要通过法规完善,对收取“开瓶费”的权利、责任、义务、处罚办法予以进一步的厘清、规范。只有让以身试法者付出诸如被列入“黑名单”、吊销营业执照、收一罚十等得不偿失的高昂违法成本,“开瓶费”等霸王条款才会踢到铁板、收敛收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