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主“慢作为”“不作为”要担责的警示
□卞广春
微信群聊已成为人们生活的日常。如有人在微信群里骂人,群主“慢作为”“不作为”要担责——广州两宗案件的判决结果指向这一结论。(8月16日《羊城晚报》)
广州的两宗案件,涉及两个物业公司员工组建的微信群。一是,某物业公司员工李华(化名)为履行物业管理需要创建了一个小区微信群。因多名小区业主在群内长期多次发布针对张小然(化名)的恶意辱骂言论,张小然多次在群内及通过微信私聊方式向担任群主的李华发送信息,要求采取措施,但李华除了在群内发布公告提醒群成员注意文明用语,在解散该群前一年多的时间内未采取其他措施。张小然因此起诉物业公司。法院审理认为,员工李华创建微信群的行为系履行工作职务的行为,故由此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物业公司承担,物业公司对微信群内的侵权行为负有注意义务。
二是,另一家物业公司员工赵林(化名)为履行物业管理需要创建微信群。业主孙小伊与钱小吾在微信群因摄像头安装问题发生争论,争论中,双方频繁发布了恶意辱骂言论。群主赵林多次劝阻,在劝阻无效果的情况下解散该群。孙小伊认为物业公司未阻止钱小吾的辱骂言论,使其名誉受到极大的贬损,故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履行了群主管理和物业服务职责,群主履行了注意义务,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如今,微信已经成为人们最常见、最普遍的网络通讯工具,不仅使用人员多、使用频率高,而且支持单人、多人参与。通过微信建群的门槛低,存在某种爱好、目的或关系的人非常容易在某群主的“拉拢”下,在同一个群内聊天。但微信群主千万别把自己不当干部,群主“慢作为”“不作为”要担责,对组建和管理微信群具有相应的警示意义。
微信群主建群,为群成员提供了可以相互沟通交流的平台。与一般群成员相比,群主具有发布群公告(如制订群规、确定进群成员的要求等)、将群成员移出群聊和解散微信群的权限。这意味着,群主创建微信群,能够实现方便自己、树立个人及团队良好形象或权威的目的。可建群后,群主懒于管理,纵容群成员口无遮拦,使某成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就构成了“慢作为”或“不作为”。被伤害的成员因此要求群主承担相应的责任,合情合理。
从法律层面看,微信群主对微信群有管理责任和义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物业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建群,是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场所在网络空间的延伸。这适用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
群主为“慢作为”“不作为”担责,涉及到判断标准的问题。一方面,微信群主千万别把自己不当干部,应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公平、公正地处理和劝阻群成员之间的争执、谩骂,不能出于个人情感,偏袒发表侵权言论的成员;另一方面,微信群主的能力是有限的,群主只要尽到积极预防、阻止群内侵权行为的责任,就应减轻或免予承担民事责任。
值得一说的是,按照规定,微信群主先于群成员退群,群主由第二个进群的人继承。此时,继承的群主应密切关注微信群,肩负起相应的责任。如果自己不愿意当群主,可以退群,也可以转让群主管理权,但需要接受转让的群友确定。如果之前的群主重新加入微信群,不会恢复群主的身份,只能成为普通成员。在微信群内,自己是不是群主,别稀里糊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