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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3期 本期28794版 当前A1下一版
正文 发布时间:2021-01-12

《贵州省见义勇为英雄模范(群体)评选表彰办法》印发

 

  本报讯 (郑 霁)  为规范贵州省见义勇为英雄模范(群体)评选表彰工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见义勇为英雄模范(群体)的价值引领作用,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见义勇为英雄模范(群体)评选表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贵州省见义勇为英雄模范(群体)主要授予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事迹突出、有重大影响、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的见义勇为人员。贵州省见义勇为英雄模范(群体)评选表彰工作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择优推荐、总量控制、注重实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坚持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

  《办法》指出,贵州省见义勇为英雄模范(群体)评选表彰原则上每2年开展一次。贵州省见义勇为英雄模范(群体)表彰设贵州省见义勇为英雄(群体)、贵州省见义勇为模范(群体)两个奖项。原则上,贵州省见义勇为英雄(群体)每届表彰名额不超过5个,贵州省见义勇为模范(群体)每届表彰名额不超过20个。贵州省见义勇为英雄(群体)应当符合在全省范围内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影响等条件。具体事迹应当体现见义勇为人员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处境特别危险,或者付出的代价重大甚至巨大(行为人牺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个人财产损失巨大),或者避免、挽回损失巨大的。

  此外,获得省政府授予“贵州省见义勇为英雄(群体)”或者“贵州省见义勇为模范(群体)”称号的人员,有捏造事迹或者申报奖励时隐瞒事实真相,骗取表彰奖励的;获得表彰奖励后,因违法违纪等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表彰奖励的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表彰奖励,伪表彰奖励撤销后,应当收回证书,并停止其正在享受的表彰奖励个人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