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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发布时间:2020-11-11

“反悔权”应成预付式消费标配

 

□张淳艺

 

  健身冲动消费可以反悔了。近日,深圳市消委会举办“好人举手 共建消费中国式信任”系列活动。10家大型健身企业“好人举手”,承诺内容包含“付款后的七天内未消费无理由退费”“消费者可自主选择私教服务”,为深圳健身行业消费提供品质指引。(10月27日《工人日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相比之下,对于非经营者原因造成的退费要求,法律并无统一明确的规定。现实生活中,一些商家往往以“一经售出,概不退卡”为由予以拒绝,或设置高额退款手续费横加阻拦。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在健身、餐饮、娱乐、教育培训等行业广泛应用。在带给消费者一定实惠的同时,也存在着“冲动消费后后悔”“未消费不退款”的现象。由于可以“吹牛不上税”,经营者往往在宣传时讲的天花乱坠,虚构大幅优惠不当引诱消费者,鼓动其办卡充值。等到消费者事后冷静下来,才发现并不符合自己的需要,而此时经营者已然翻脸不认账。“入坑容易出坑难”现象,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应有权益,也在无形中助长了一些商家的虚假宣传、不当竞争。

  在这一背景下,深圳市消委会举办健身行业“好人举手”品质承诺活动,积极探索为健身行业冲动消费设置冷静期,具有重要意义。消费者购买服务七天内,只要未消费,不管什么原因,随时可退款,随时有“反悔权”,有利于提振消费者的消费信心,促进健身行业健康发展。相信继10家大型健身企业“好人举手”后,会带动更多的好企业主动举手,践行承诺,搭建起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信任桥梁。

  由于预付式消费周期较长,变数多,很容易引发消费纠纷,成为投诉重灾区。对此,各级消协组织反复呼吁,消费者选择各类预付式消费方式时,应考察企业信誉后理性消费,勿轻信超低折扣宣传。引入“反悔权”则是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实实在在的“冷静期”,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自己的消费行为作出更加理性的判断,并有权采取退款行为。就此而言,“反悔权”成为预付式消费标配,有助于更好地规范这一消费模式,实现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制衡。

  此前,江苏率先以立法形式建立预付式消费反悔权制度,避免冲动型消费,减少消费风险。2017年起施行的《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经营者可以扣除其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与深圳健身行业的“付款后的七天内未消费可全额退款”相比,江苏规定的反悔权显然更加全面,无论是否消费都可以无理由要求退款。

  “要想知道梨子的味道,就要亲口尝一尝”。消费者在亲身体验后做出的判断,才是更为真实理性。让每一位预付费消费者都享有反悔权,冷静期内未消费的全额退费,已消费的扣除消费部分后退还其余费用,这对于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都是公平合理的,也契合消费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