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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发布时间:2020-09-23

国有企业党委会前置事项研究讨论机制探索

 

□刘金营

 

  国有企业治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新形势、新要求,积极探索处理好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等治理主体的关系,明确权责边界,做到无缝对接,推动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有机融合、建立体现党对国有企业全面领导的公司治理结构,始终是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一、充分认识国有企业党委会前置事项研究讨论的重要意义

  国有企业党委会前置事项研究讨论,对确保国有企业发挥领导作用、提高国有企业治理水平、维护党内法规权威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国有企业党委发挥领导作用的主要内容。国有企业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是党对国有企业领导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国有企业党委要充分发挥在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中的决定权、把关权、监督权,“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领导作用的题中应有之义,确保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二是提高国有企业治理水平的必然要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是国有企业的治理主体,推进不同治理主体依法行使职权并承担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就是要确保各治理主体在企业党委的领导和支持下,更加突出中国特色、传承优良传统,是“以党的领导为核心的现代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这一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成果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走向成熟,确保形成决策规范、制衡有效、工作协调、运行有序的法人治理体系。三是建立完善符合中国特色现代企业的制度安排。党的十九大通过的《党章》规定:“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这是对“领导作用”主要内容的界定。《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国有企业党委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二、国有企业党委会前置事项研究讨论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需要解决制度衔接不够的问题。一些企业对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和董事会“战略管理、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关系把握不准、权责边界不够清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等文件为基础制度体系已经明确了党委发挥领导作用的一些原则性规定。同时,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持续深入推进,有的企业改革任务已经完成,而有的企业在深化改革中也遇到一些深层次问题,迫切需要从制度层面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应制度体系。

  (二)需要解决思想认识模糊的问题。对“前置”是偏重时间性的还是程序性上,在执行上还存在模糊认识,有的认为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第一时间要报党委会进行研究讨论;有的认为是在决策环节中处于最前端。特别是在日常经营管理中,仍存在哪些属于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哪些不属于重大管理事项;哪些事项应该前置,哪些事项不应该前置等问题。

  (三)需要解决治理主体偏向的问题。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是在企业党委领导下的企业治理主体。在各治理主体实际运转过程中,存在将董事会、经理层决策、决定事项,无论问题大小全部预先经过党委会研究讨论现象,所谓“党委过一过,总是没有错”“党委是个筐,什么东西都能装”,董事会和党委会一起召开,普遍认为党委会已经对重大事项进行了研究,董事会只是走一个流程程序。同时,还存在认为只要党委已经研究了,上不上董事会或经理会无所谓等偏差认识问题。

 

三、国有企业党委会前置事项研究讨论的具体实践

  贵州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贯彻全国全省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两个“一以贯之”,积极探索落实国有企业党委会前置事项研究讨论要求的运行机制和路径方法。

  (一)明确前置研究讨论范围。落实重大事项决策前置要求,首先要界定哪些事项属于“重大事项”,建立“三重一大”管理事项清单,以公司《章程》为准绳,细化研究“三重一大”前置程序事项,建立了决策事项清单。集团公司党委将“三重一大”事项细分为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四大类共121个子项。其中28项由党委会决定,主要集中在“重大决策”类中贯彻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和加强党的建设部分,以及“重要人事任免”类事项,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党管干部原则;其余93项主要为经营管理类事项,由党委会研究讨论后提出意见建议,再由党委成员在董事会和经理层会议上发表意见,由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决策。如2020年以来,公司党委多次听取“骨干水源工程前期工作推进情况汇报”,研究部署骨干水源工程项目储备工作。

  (二)明确前置研究讨论职权。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党委行使如下职权:“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党的相关政策规定开展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抓好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相关部署和要求;支持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纪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先行讨论研究需提请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和党管人才原则建立完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干部人事管理和选人用人机制;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统筹内部监督资源,认真履行职能,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工会和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研究其他应有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明确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决策主体,并特别提出“党委会研究讨论拟提交董事会或经理层审定的公司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重大投资事项、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参与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

  (三)明确前置研究讨论程序。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中央企业党委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意见》要求,为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高效率,公司高度重视决策程序,对经营管理类事项,议题发起部门需召开专题会研究后,作为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党委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根据议题内容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会前,由党委办公室做好议题征询,整理报党委书记审定,会议主持人可事先同与会人员充分沟通,充分交换意见。决策过程中,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充分发扬民主,注重听取不同意见,其他党委委员从全局出发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实行重大问题党委书记末位表态总结发言,形成党委会决议或意见建议。对党的建设和干部人事方面的议题,党委会形成“同意”或“不同意”意见,对经营管理类事项,党委会形成“原则同意”或“不同意”。同时,为确保前置程序制度得到有效贯彻落实,由党委办公室定期对党委会议定事项开展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