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文章检索
关键字: 标 题: 作 者:
3750期 本期27814版 当前A3 上一版   下一版
正文 发布时间:2020-07-16

宋代活跃的“地摊经济”

 

□赵柒斤

 

  近段时间以来,“地摊”一词登上热搜。其实,“地摊”是一种古老的商品交易方式,从人类起源开始就有摆地摊的影子,可谓历史悠久。而宋代“地摊经济”,无疑历史上最火爆。

  秦汉时期,集贸市场似乎实行了“划行规市”,有直市、狱市、肉市、军市、官市、关市等;按经营时间划分,有早市、大市、夕市和夜市。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金布律》曰:“布袤八尺,福(幅)广二尺五寸。布恶,其广袤不如式者,不行。”“有买(卖)及买(也),各婴其贾(价);小物不能各一钱者,勿婴。”这说明,秦汉时期摆地摊必须货真价实、明码标价、诚实经营,否则就犯法。

  唐代及以前,商人只能在规定的地点即设有围墙的“坊市”里摆地摊、从事交易活动,盛唐时的都城长安,商业非常繁盛,颁政坊有卖馄饨的摊子,胜兴坊有推小车卖蒸饼的小铺子,辅兴坊有卖胡麻饼的挑子……可当时实施最严厉的“宵禁”制度,《唐律疏议》曰:“宫卫令:五更三筹,顺天门击鼓,听人行。昼漏尽,顺天门击鼓四百槌讫,闭门。后更击六百槌,坊门皆闭,禁人行。”坊市闭门后及开门前,无故行走者都将被打20鞭子,更别说摆摊了。“宵禁”制度,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地摊经济”的丰富和发展。

  历经五代十国战乱后,宋代的安定,彻底摧毁“坊市”特别是“宵禁”制度,为商业形式变得更加灵活多样营造了优越环境。宋初,为医治战争创伤、进行战后重建、恢复和发展生产,宋太祖赵匡胤专门下令开封府:“京城夜市至三鼓已来,不得禁止。”于是,从城市到农村,商业形式也变得更加的灵活多样。北宋首都开封、南宋的首都临安,沿街商铺随处可见,挑着货担走街串巷络绎不绝。惜墨如金的孟元老在史料笔记《东京梦华录》分卷二、三,用数千字介绍了“州桥夜市”“东角楼街巷”“潘楼东街巷”“饮食果子”“相国寺内万姓交易”“寺东门街巷”“马行街铺席”“诸色杂卖”等摊铺交易盛况:“……街东车家炭、张家酒店、次则王楼山洞梅花包子、李家香铺、曹婆婆肉饼、李四分茶……”“……自州桥南去,当街水饭、爊肉、干脯、王楼前貛儿、野狐、肉脯、鸡、梅家鹿家鹅鸭鸡兔、肚肺鳝鱼、包子鸡皮。腰肾鸡碎……至朱雀门,旋煎羊、白肠、鲊脯、炸冻鱼头、姜豉、抹脏、红丝、批切羊头、辣脚子姜、辣萝卜。夏月,麻腐、鸡皮麻饮、细粉素签、冰糖冰雪冷元子、水晶皂儿、生淹水木瓜、药木瓜、鸡头穰、沙糖绿豆甘草冰雪凉水、荔枝膏、广芥瓜儿、咸菜、杏片、梅子姜、莴苣、芥辣瓜儿、细料馉饳儿、香糖果子、间道糖荔枝、越梅、(金屈)刀紫苏膏、金丝党梅……”“……瓦中多有货药、卖卦、喝故衣、饮食、剃剪、纸画、令曲之类,终日居此,不觉抵暮。”“毎日至晩。毎群万数。”

  即便到了偏安一隅的南宋,从战乱中逃出来的人稍作调整,首当其冲的就是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地摊经济”很快盛况空前。南宋吴自牧《梦粱录》卷十三谓:“杭城大街,买卖昼夜不绝,夜交三四鼓,游人始稀;五鼓钟鸣,卖早市者又开店矣。”即便到了大雪纷飞的冬天,临安城内摆摊设点买卖仍然络绎不绝,“至三更后,方有提瓶卖茶”。南宋文学家周密、耐得翁分别在史料笔记《武林旧事》《都城纪胜》展示了当时杭州及江南“地摊经济”空前繁荣之景象。

  宋朝“地摊经济”缘何如此火爆?其一,政策推动。乾德三年(965),宋太祖赵匡胤灭了后蜀后,实行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强力推动市场经济发展。就地摊经济专门降旨:“令京城夜市至三鼓以来不得禁止。”宋太祖鼓励地摊经济发展的“最高指示”被以后的赵宋皇帝当成国策继承下来,偏安一隅的南宋京城出现“大街买卖昼夜不绝”也就见怪不怪了;其二,柔性管理。宋朝的城市管理者对商贩侵街、影响市容、阻碍交通等从不轻率粗暴清理。譬如宋真宗天禧四年(1020),“开封府请撤民舍侵街者,上(皇帝)以劳扰不许”。为解决此类问题,宋朝廷集思广益,最后决定实行人性化管理:即在街道两旁适当距离,竖立“表木”,作为禁止侵街占道的红线,越过红线占道摆摊设点者才受到处罚。《清明上河图》中虹桥两头立的4根“表木”,就是红线。既照顾商贩生计、推动商业发展,又不妨碍市容和交通;其三,减免税费。《宋史·志·卷一百二十七》曰:“宋克平诸国,每以恤民为先务,累朝相承,凡无名苛细之敛,常加刬革,尺缣斗粟,未闻有所增益。”根据宋人笔记“逐什一之利”“逐什百之利”等记载,史学家推测宋代商业的平均利润为10%左右,而政府税费又是决定商贩获得利润的重要因素。宋朝的商税有“过税”(对经过收税点的过往商贩收取的税,税率为2%)和“住税”(对店铺与城镇摊贩收取的税,税率为3%)。另外,对少数特定商品收取10%的抽税(实物折算),各项加起来,宋朝的商税高于商品价值的10%。为防止地方政府和贪官污吏随意加重商贩税赋,从宋太祖开始,朝廷就多次下令,“无擅改更增损及创收”,“诸税务监官买商税人物者徒一年,若为人买及托买者各杖一百”。同时,对因税务监官购买商贩物品致其亏损的行为按“致绕减税钱,各计所亏,准盗论”,从而避免了执法人员以权压人,随意侵害商贩利益;为防止官府勒索商贩,朝廷及时颁布《免行条贯》,规定免除各商行对官府的供应,各商行按获利多少,分三等按月或季交纳免行钱后,官府所需物质不得再向商行摊派。如此一来,官员便无法利用权力勒索商贩,交纳免行钱的商人也没必要巴结官府,进而有效地预防了官商勾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