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特工宋良诚的一段“枉事”
□吕金华
1927年7月,贵州瓮安人冷少农奉周恩来指示,打入国民政府军政部长、剿共军前线指挥、湘赣粤闽边区“剿共”总司令何应钦身边潜伏下来,公开身份是何应钦的军政部秘书,秘密身份是中共中央军委派驻南京军事情报中心负责人。1928年底,参加过武昌起义的绥阳人宋良诚来到南京,担任了南京国民政府收编的黔军第121师驻南京办事处主任。冷少农与宋良诚两位老乡在南京相遇,成为同乡好友,后来冷少农经过考验将宋良诚发展为中共党员,协助他在南京从事地下工作。在此期间,以冷少农为核心的地下工作者们通过各自的渠道获取了大量情报,这些情报经钱壮飞、李克农转手送到周恩来手里,为红军成功粉碎国民党军的第一、二、三次围剿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不幸的是,1932年3月,由于叛徒出卖,冷少农、宋良诚等一批地下工作者被捕入狱,由于冷、宋等人坚贞不屈,挺过了敌人的种种酷刑,最终于6月被杀害在南京雨花台。至今,在《当代南京人物大典·英烈卷》中还收录有他们的名字和简介。
最近,笔者在查阅民国史料时,意外读到一本民国《军政公报》(第一百○三号),在附录中发现一份关于宋良诚的刑事判决书,揭开了一段宋良诚的“枉事”。该判决书全文如下:
军政部陆军署军法司判决书(法字第七六五号)
判决被告人宋良诚,年二十五岁,贵州绥阳县人,住绥阳县城内,军官补习班学生。右列被告人因被告杀人未遂一案,经本部军法司简易军法会审审理判决如左。
主文:
宋良诚无罪。
事实:
宋良诚前在第十师驻京通迅处帮办副官事务嗣,经该处主任陈玄秋将其取消,命熊养吾接充宋良诚,以陈玄秋、熊养吾均系孙香亭之至好,疑其从中唆弄所致,对人不无后言,事为孙香亭闻知。十九年十月十日下午五时三刻,孙香亭自江苏电政管理局公毕,乘坐自备人力车回家,于行至润德里西口,被人用手枪自后狙击,中而未死,当命车夫王振才追赶凶手已经不及,亦未见其形状,仅闻诸行人谓有半大小孩子手持数寸长之黑物跑去。事后,经警厅侦探长及第二警察局长前往调查,追询与孙香亭结有仇怨,或比较可疑之人,由孙香亭之弟孙季星及熊养吾代答,因孙香亭向无仇人,乃述及平日稍有意见之人,宋良诚亦在被述之列。经第二警察局派巡官郭玉秀、服务员黄钟池往宋良诚所住之东莱旅馆检查,以宋良诚对该巡官所言,与调查所得有不符处,认为不无嫌疑,即将拘送警察厅,转送江宁地方法院检察处侦查,复以宋良诚系属军人,转解到案。
理由:
本案警厅认被告宋良诚不无嫌疑之点以:一、该被告及茶房蒋学仁于出事当夜对巡官郭玉秀等所称出入时刻,与卫戍司令部稽查队所称(因该被告自称日间均在卫戍司令部稽查队,故该巡官等当夜前往该队调查),及该报告在第二警察局所供不符;二、该被告羁押第二警察局时所致友人杨英荣、龙方啸等之函嘱,各于其当日出入时间特别注意,不无串证情形。查(一),该被告与茶房蒋学仁当夜所称出入时刻,系据巡官郭玉秀及服务员黄钟池之报告,无论该巡官等当夜果有是言,然据该巡官等在本司供称,当夜系当作检查旅客,调查并未说明查案等语,则该被告等视为通常查夜,长警向其问话认为无关紧要,随便置答亦属恒情,自不能据此为犯罪唯一证凭。该巡官等所报情形既不足凭,而该被告在第二警察局所供“当日上午出门,二时回栈,四时半以电话向友借钱,五时半收到信洋,六时半再行出门”,迄今并未翻异,且与卫戍司令部稽查队当夜所称“宋良诚于四日下午七时许到队,直到夜间十二时回栈”,及茶房蒋学仁在本司供“一点钟出去,三四点回来,到六七点又出去”各语均无矛盾,自不能以所称时刻不符相责难;(二)迄该被告被拘第二警察局后,已知为杀人案所牵涉,则对于可以为其作证之友人请其对于该被告当日行动之时刻特别注意,原属正办,虽该被告致其同住之杨英荣一函,有“前天十二点钟出门,二点钟回寓后,六点半外出的,一一记着,勿忘”之语,不无串证之嫌,但据该被告所述经过情形,可以作证者不止杨英荣一人,其余如茶房将学仁、友人龙方啸(即该被告以电话向其借钱之人)均属重要人证。该被告既本以出入钟点函告而其所称亦均大致相符,且该被告自二时回栈,至六时半外出,中间在旅馆之动作并未预行函告。而据杨英荣所述亦与该被告所供相仿,其非出于事后串饰,已可想见至其同时致龙方啸一函,只说“我那天四点半电话借钱,你什么时派人送钱来的,请你勿忘为感”,其非串供尤为显明。依此观察,该被告所称当日出入时刻既难认为不符,又无串证情形,而出事时间为当日下午五时三刻,复经上述各证人证明,该被告正在旅馆,且经第二警察局当夜派员前往检查,并未搜获可疑证凭。即被害人孙香亭亦称(由其弟孙季星代行到庭陈述),枪杀之事不能断定是宋良诚。况该被告与孙香亭并无重大仇恨,仅因所充第十师驻京通迅处帮办副官被取消时,疑系孙香亭所为,稍有意见,更无将其致死之必要。本案犯罪嫌疑认为不能证明,自应予以宣告无罪。特判决如主文。
中华民国二十年二月二十一日判决
简易军法会审审判长邱毓桢印、军法官吴冰印、军法官麦廷彦印、书记官郭作民印
本件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特为证明。书记官郭作民
这次“枉事”,使宋良诚遭受了四个多月的牢狱之灾,所幸的事“无罪”释放。至于是谁作的案,当时没能查清,现在就更是无从弄清了。但令人叹息的是,一位年仅二十五岁的红色特工,被白白浪费掉了四个多月为党工作的宝贵时间。更为令人痛心的是,宋良诚出狱一年左右,又遭叛徒出卖,二次入狱,三个月后竟被敌人枪杀于南京雨花台,年仅二十七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