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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发布时间:2020-05-27

朱山委员建议:

 

加强个人信息法律保护

 

□本报记者 潘 建

 

  据有关报告显示,2019年我国大数据产业规模已超过8000亿元,数据在提高社会生产效能的同时,引发了一系列问题。精准诈骗、广告骚扰等负面现象屡见不鲜,生活中提供个人信息正在逐渐成为民众享受商业服务的“门槛”,站在个人角度防范违法行为越来越难。

  在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上,加强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是住黔全国政协委员、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山关注的话题之一。

  朱山委员认为,2019年《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正式纳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旨在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但立法只是用法治手段解决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开始,个人信息的保护已经事关广大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私生活安宁,切实全面、有力地保护个人信息已经较为急迫。

  “依赖‘赋权+自我保护’难以有效解决问题,赋予个人不对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权利,促使个人妥善保管自己的个人信息,自由决策是否提供、向谁提供、如何适用个人信息,是法律切实维护个人信息安全的一种最为基本的方式。”朱山委员说,在大数据时代,这种“赋权+自我保护”体系面临严峻挑战,出现的主要问题是潜在的侵害人和潜在的受害人之间的力量关系失衡,受当前市场环境影响,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保护个人信息的能力有所弱化。采集、利用个人信息的能力随着技术发展快速增强,违法行为可得利益不断扩大,具有更强的侵害动机和侵害能力。

  新技术的深度应用正在使个人信息的“敏感性”不断发生变化。朱山委员说,人脸识别技术推广以来,个人面部特征信息的敏感性已经逐渐形成社会认同,而这些个人信息采集、使用过程,是在一般民众认知范围之外的,不仅需要法律的保护,更需要公权力的主动介入干预,诸如指纹及基因等个人生物信息、消费记录及行动轨迹等个人活动信息皆是如此。

  朱山委员认为,对于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公权和私权制约均不足,现行法律采取“赋权+自我保护”为主要方式构建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但由于公民自我保护能力不足,私权制约效果不佳,而公权力介入又较少,主动性不足,是当前解决问题面临的重要困境。

  朱山委员建议,中央网信办、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要推动全国人大采取实地调研等方法,加快大数据及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调研,同时要加速建设“标准+法规”的监管体系,为主动执法奠定基础。要加快《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规范和标准文件制定,为监管部门将被动执法转变为主动执法提供基本的依据和标准,与之配套发挥效能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也应当及时跟进,切实增强公权力干预的有效性和规范性。最高人民检察院要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公益诉讼。同时要依法实施常态化执法监管,各级执法机关应当主动健全执法规章,加强主动监管力度,从立法、执法环节全面建立常态化的信息报告、抽查、普查以及重点企业调查制度,及时核查信息采集、保存、使用等行为的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