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农业农村厅联合下发《通知》
明确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本报讯 (记者 何佼阳) 为做好贵州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相关文件要求,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农业农村厅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作了明确。5月9日,省自然资源厅举行新闻通气会,对《通知》内容进行解读。
《通知》明确界定了设施农业用地的范围:设施农业用地按类型分为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和国家规定的与种植养殖直接关联的其它设施用地;按属性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而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餐饮、住宿、会议、停车场、农产品加工及交易、科研、展销等用地,畜禽屠宰、肉类和蛋奶加工等用地均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应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管理。
《通知》强调,直接用于作物种植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作物种植规模,按照国家及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进行作物设施种植(栽培)和育种育苗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种植设施用地面积的6%以内;从事规模化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作物种植面积的3%以内。为种植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直接用于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养殖规模,按照国家及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养殖设施用地面积的15%以内。养殖设施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要求的,可以建设多层建筑。
《通知》明确,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按农用地管理,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经营者必须按用地协议恢复原用途(使用耕地的,须恢复原种植条件)。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按原地类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通知》还对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程序、加强设施农业用地服务监管作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