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教育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出台
本报讯 (记者 靳春华)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教育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一步明晰省以下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到边界清晰规范,全面承接和完成好改革任务。
《方案》将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其他教育(含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三个方面。
《方案》规定,在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保障地方应承担20%部分,省、市(州)属学校分别由省、市(州)财政全额承担;集中连片特困地区65个县和三个自治州非集中连片特困县所属学校,按隶属关系由省、市(州)、县按8∶1∶1比例分担;其他县所属学校由省、市(州)、县按6∶2∶2比例分担;贵安新区所属学校由省与贵安新区按6∶4比例分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方面,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调整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即在原有补助基础上,将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寄宿生执行国家制定的基础标准,非寄宿生按照国家基础标准的50%执行,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按5∶5比例分担,地方应承担的50%部分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方面,国家试点(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补助标准执行国家制定的基础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地方试点(国家试点之外的县)补助标准执行国家制定的基础标准,所需经费按学校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定额奖补:中央按每生每年600元、省级按每生每年120元进行奖补。
《方案》规定,学生资助领域涉及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执行国家制定的补助标准和平均资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按8∶2比例分担,地方应承担的20%部分按如下比例执行:省属普通高中学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各市(州)所属普通高中学校由市(州)级财政承担;县级所属普通高中学校根据当地财力分别确定省市县各级财政分担比例。其中: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的县级所属学校由市、县(市、区、特区)按5∶5比例分担,安顺市、毕节市、铜仁市、黔东南自治州、黔南自治州、黔西南自治州的县级所属学校由省、市(州)、县(市、区)按6∶2∶2比例分担;贵安新区所属学校由省与贵安新区按4∶6比例分担。
《方案》明确,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其他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总体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所需财政补助经费主要按照隶属关系等由省市县分别承担,中央及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市县统筹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