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看贵州“两院”如何护航民企发展
□本报记者 田锦凡
良好法治环境是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阳光雨露”,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之下尤为重要。在这场全民战“疫”中,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立足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迅速采取一系列积极行动、务实举措,全力保障广大民企在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及之后稳健发展。
省法院:发布法律风险提示书
“企业应尽快对正在履行及将要履行的合同做全面梳理,以判断合同履行是否会受到此次疫情影响,比如能否依照合同约定按期交货、竣工或按时履行付款义务……”日前,贵州法院向全省民企发出了一份饱含法律温度的风险提示书。
这份旨在帮助民企规避涉疫情商事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的提示书,由该院组织审判业务骨干着重研判民企履行涉疫情合同中的法律风险问题,从履行合同中的风险防范、几类常见合同法律风险提示两方面,提供了解决11个重点问题的答案。
“对于尚未签订的合同,需全面考量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以确定是否在合同条款中增加此次疫情作为不可抗力的约定,并对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做更细化的约定,以降低履约风险。”提示书首先提示,民企需尽快全面梳理合同条款及履行情况。
若受疫情或防控措施影响,无法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义务,企业应尽快与合同相对方沟通、协商,对因疫情导致无法按约履行合同的情况做明确说明,并对合同作出变更;若合同变更亦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或疫情及防控措施已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与对方协商解除合同。
其次,企业应根据合同情况及时采取适当减损措施,如变更交付方式、延长交付期限、及时处理易损易耗标的物等,以防止损失扩大,避免加重自身责任;为应对潜在诉讼,企业应注意收集并保存证据,包括疫情及防控措施的政府部门通知、公告、命令,合同双方的往来函件、邮件、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可以公证方式予以固定。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已出台多项政策措施,对受疫情影响导致部分金融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支持,当事人应注意利用政策便利消减违约风险。”提示书还提示,若企业涉及外贸业务,应尽快向中国贸促会申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据悉,由该会出具的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已获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海关、商会及企业认可,在域外具有较强执行力。
疫情防控影响资金流导致不能按期还贷,企业能否主张因不可抗力免责?疫情防控导致停产、停工、停业,从而无法履行合同交付义务,企业能否要求解除合同?针对融资借贷、货物/服务交付、房屋租赁等常见合同类别中潜在的法律风险,贵州高院亦做了解读式的详细提示。
比如:民企可依据银发〔2020〕29号等政策规定,主动与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协商,降低融资借贷类合同的违约风险;因疫情停止运营的楼宇,由于承租方无法继续使用场地,可主张不可抗力抗辩,要求视情况减免租金;企业在提供产品、履行服务过程中涉及的租赁类合同,受疫情防控影响相关活动无法进行的,可适用不可抗力予以解除……
省检察院:严惩这些犯罪行为
依法惩治侵犯民企及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犯罪,慎重对民企及企业家适用强制性措施……2月27日面世的《贵州省检察机关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措施》提出,积极服务保障民企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支持民企改革创新、转型升级、健康发展。
这份新政从7个方面明确了17条具体措施,包括依法严惩危害民企投资者、管理者及从业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损害商业信誉及商品声誉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强揽工程、串通投标、强迫交易、垄断经营等破坏公平竞争的犯罪,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民企财产的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损害民企及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犯罪等。
新政要求,对民营企业家慎重适用羁押性措施,对涉嫌犯罪被逮捕的,逐案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民企正投入生产运营及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及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加大刑事立案、侦查、审判监督力度,重点监督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选择性执法等妨害平等保护的问题;加大刑事执行监督力度,依法办理民企人员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加大民事裁判监督力度,平等保护民企合法权益;加大行政裁判监督力度,依法妥善办理民企招商引资产生纠纷的行政案件,推动招商引资在法治轨道内健康、有序进行;加大民事行政执行监督力度,促成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企及企业家合法权益及时得以实现;加大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对相关部门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损害民企及企业家合法权益,造成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采取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正确履职。
新政明确,严格甄别、纠正涉民企及企业家的冤错案件,对涉民企及企业家的控告、申诉实行交办督办、告知反馈等制度,及时受理、优先办理;对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坚决依法启动纠错程序。不断改进司法办案方式,坚持“谦抑、审慎、善意、文明”办案指导思想,对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案件,从有利于促进民企生存发展、保障员工生计、维护社会稳定出发,依法妥善处理;注重风险防控,针对涉民企案件存在的风险点,引导企业做好风险防控预案,避免因办案时机或方式把握不当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或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注重帮助民企挽回损失,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因犯罪遭受的损失。
贵州检察院还提出,主动为民企及企业家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比如,实行单位定点联系民企制度,全省各级检察院在辖区内确定一家或几家急需帮扶的民企为帮扶对象,为企业量身定制专门的法治“套餐”,实施全方位精准帮扶;建立健全规范化、制度化的检企沟通渠道,定期召开检察长、董事长“两长”座谈会,经常性听取民企意见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