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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发布时间:2019-12-19

医生“飞刀”应有一个合法名分

 

□张玉胜

 

  前不久,山西某医院的一起手术引发高度关注。从北京天坛医院来到该医院对患者进行神经外科支架植入手术的医生,在收取患者家属准备的1万元现金时,被家属录像并举报。涉事医生和该医院帮忙收钱转交的医生均被停职。值得关注的是,这1万元是医患双方协商好的付给从外院约请的专家的劳务费,也即通常所说的“飞刀费”,但患者家属以医生收红包为由进行了举报。(12月10日《中国青年报》)

  从表面看,这幕“飞刀”尴尬剧缘自患者家属先“协商同意”后“反悔举报”的有失“诚信”。但深层次的问题却应该是聚焦于对医生“飞刀”现象的认知争议。鉴于医生“飞刀”行为在人们就医实践中不可避免存在的客观现实,制度性的设计、规范与完善同样不可或缺。

  应该说,“飞刀”医生因患者家属举报被停职并非于法无据。根据我国《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规定:“邀请医疗机构支付的会诊费用,应该统一支付给会诊医疗机构,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会诊医疗机构由于会诊产生的收入,应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由此解读,“飞刀”医生收取患者家属1万元酬金,的确属违规收入,受处分应该不冤。

  不过,与这种处理结果不同的是,多数网友围观此事的态度却是诟病患者家属的“失信”和同情“飞刀”医生的遭遇。诚如中国医院协会原副秘书长庄一强的担忧:“最近的飞刀事件出现后,一段时间内飞刀行为会受到压制,其实这是社会在共同承担后果。”鉴于就医者在医患关系中不可避免的“弱势”地位,这种处理结果无论是对于医生还是患者,都不见得是件“好事”,尤其是就医者最可能为此“买单”。

  其实,医生“飞刀”无异于异地行医或多点执业,其市场生存的基础当缘自当下优秀医疗资源的稀缺。尽管有人质疑此举旨在“捞外快”,但客观上却不失为医生挣钱、患者活命的“双赢”结局。更为重要的,基于二三线城市多缺乏大型医院和好医生的情况,“飞刀”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医生短缺问题,且其在行医过程中也势必会促进上下级医院的医技交流。这显然契合“推动社会办医”、“技术力量下沉”等医改精神。

  面对医生“飞刀”的社会需求和客观现实,我们的态度应该是疏导、鼓励而不是堵塞、打压。要用周延完善、科学规范和风险管控的制度机制,为这种院际交流、技术下沉和人尽其才,铺轨修道、拟章制规、奖优罚劣。比如,依据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原则,设计好院际间常态和有序的“会诊”制度,建立医疗人才档案并规定医生“飞刀”资质标准,由中间平台沟通患者与医生的联系,制定能够兼顾医生、患者、医院三方关系并公正体现医技价值的“飞刀”价码,通过合理合规的制度设计规避风险和处置纠纷,等等。人们乐见医生“飞刀”在且行且完善中有序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