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民营经济 发展舞台更广阔
□张占斌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必须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分配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围绕做好新时代民营经济工作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
当前,我国民营经济发展遇到一些诸如市场的冰山、融资的高山、转型的火山等困难,这是发展中的困难、成长中的烦恼,必须在发展、成长中不断解决。总体而言,新时代民营经济发展的舞台更广阔,急需各方精心打造、维护。
更坚定理论上的自觉与和自信。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已写入宪法和党章,这是不会变的、也是不能变的。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犹如一枚硬币的两面,相辅相成并各自发挥比较优势。这方面理论上坚定了,将进一步指导实践,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混合经济发展。
努力减轻企业的税费负担及隐性成本。要努力挖掘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的潜力,推动增值税等实质性减税、结构性减税,并推进减税与简税、均税配套的税收制度改革;完善税费制度,研究新的减税降费措施,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坚决取消违法违规收费,降低收费标准;加大对经营性服务收费、中介机构服务费的清理和规范力度,防止行政事业性收费不断地“退”、经营中介机构收费却不断地“进”;在工商登记、投资项目、生产经营等方面更公正、透明,努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加快降低民间融资的困难及风险。从各地实际情况看,融资难比融资贵更为突出。要针对解决民间融资的困难及风险,建立完善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内部激励机制,强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银行业让利于民企;加快扩大金融市场准入、完善金融组织结构及金融产品创新,拓宽民企的融资渠道,从债券、信贷、股权等主要融资渠道挖掘潜力并完善配套制度;稳妥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探讨专利、发明等知识产权定价机制,解决中小企业贷款抵押品不足的短板。
强化营造公平竞争的法治市场环境。政府“放管服”改革要盯住营商环境改善,统筹推动制度改善、资源整合、流程再造;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进市场准入改革,取消和减少民企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领域的隐形门槛,不断改善投资贸易环境;持续开展扫黑除恶行动,重点打击强迫交易、强揽工程等严重破坏投资环境的恶劣行为。要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大幅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坚持市场竞争中性原则,对所有市场主体平等对待;进一步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对不符合产业规律、不具备兑现条件的产业政策进行清理整合。
在完善政策执行方式上有新进步。坚持“两个毫不动摇”,要切实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组织推动、指导服务。对已出台的相关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要加强政策协调及配套,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
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上下苦功夫。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非公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浙江温州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党员领导干部坦荡、真诚地与民营企业家接触交往,坚持把支持民企发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建立民企参与重大决策等机制、组建民营经济学院,广泛听取民企诉求、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所形成的“温州样板”值得重视。要在“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之间找到最佳结合点,形成相互间的同频共振;民营企业家也要积极主动与各级党委、政府沟通交流,在合法合规中提高企业竞争能力。
切实增强企业家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感。要严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法治政府建设,加大对个人财产的法律保护力度,增强企业家的人身、财产及财富安全感。地方政府要认真履行与民营企业家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官员调整等为由违约毁约;若有需改变的要约,必须对产生的损失依法补偿。要重点解决财产征收征用中的公共利益扩大化、程序不规范、补偿不合理等问题,加大政府清欠力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建立信用受损企业的信用修复、污点销号机制。对一些民企历史上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
热情帮助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广大民营企业家必须把加强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与党的领导、政府帮助、社会关怀结合起来,努力提高政治站位,爱国敬业、创业创新、回报社会。要倡导民营企业家聚精会神、心无旁骛办企业、办实业,在合规合法中练好企业内功,抓住新技术、新业态、新平台、新模式的发展机遇,不断强身健体,加快提高经营能力、管理水平,进一步拓展国际视野,增强创新能力、核心竞争力;大力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组织宣传民营经济的重大作用、重要贡献及民企的先进事迹,运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干部学院等培训机构资源,加大对民营企业家的政治觉悟、世界眼光、法治精神、清廉意识、公益责任等的教育培训力度,增强民营企业家的自豪感、使命感。
(注: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