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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3期 本期26328版 当前B1 上一版   下一版
正文 发布时间:2019-10-15

民营经济发展需有良好营商环境

 

□一 凡

 

  民营经济、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创造就业、稳定就业的“主力军”。在当前国内外形势错综复杂、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背景下,发展壮大民营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改革开放40多来,民营经济已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结成了命运共同体。民营经济表现良好,中国经济自然也好;民营经济表现不好,中国经济亦与之相称。当前,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对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营商环境作为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土壤,体现着一个国家的经济竞争力。一个国家的营商环境优劣直接影响企业的设立、经营状况,并对其经济效益、财税收入、就业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中国要“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当前,推动我国民营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必须在优化营商环境上下更大功夫。

  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需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充分了解、听取企业家的实际需求,让涉企政策更接“地气”;提前考虑政策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确保政策更精准。

  同时,需推进中央、省级等各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高效落地,权威公布涉企政策清单、拓宽宣传申报渠道,提高政策的透明度、知晓率;精简政策兑现环节、加强政策执行跟踪、提高政策兑现效率、加快政策兑现速度,充分发挥政策对民营企业的激励作用,使之从政策中增强获得感。

  此外,需推进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修订阻碍民企公平竞争的政策法规,加强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切实加大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予以重拳打击,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快信用监管机制建设,落实守信激励机制、加大失信惩戒力度,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从监管部门看,对那些未知大于已知的新业态应采取包容态度,只要不触碰安全底线,即需鼓励创新;当新的业态出现时,不能一上来就“管死”,而应给出一个“观察期”。同时,需严守基本规则、安全底线,对唯利是图、坑蒙拐骗、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不管是传统业态还是新兴业态,均应采取严厉监管措施,坚决依法打击。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还必须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政商关系是影响营商环境的重要因素,政府是政策制定者与市场治理者、服务者,企业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健康的市场秩序能否建立,与政府、企业之间能否形成良性互动关系密切相关。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政要把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落到实处,把支持民企发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花更多时间及精力关心民企发展、民营企业家成长。因此,必须按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政府应遵循市场规律、制定相关规则,加强监管、优化服务,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更好服务。优化营商环境还离不开法治手段,必须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企业纠纷解决机制,为知识产权保护、人才流动、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民营经济既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主体,也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我国要实现健康、稳定发展,就要保护好、发展好民营经济、小微企业,就要为民营经济创造良好营商环境,以强健的民营经济扩大内需,为国家经济社会稳定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