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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6期 本期26288版 当前B4 上一版  
正文 发布时间:2019-10-01

百年中国商会:谱写波澜壮阔的历史画卷

 

□阮毅芬 王 丽

 

  商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实现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之间相互联系的重要纽带。企业可以通过商会的平台,快捷、有效地开发市场或开展投资合作。长期以来,商会以工作的灵活性和桥梁性、会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在促进本地企业之间以及与外地发展商务合作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

 

百年沉浮的中国商会

  据记载,商会作为一种舶来品传入中国,是在1834 年8 月英国在广州设立的英国商会,1836 年,在此基础上,组织了包括在广州的全部外商的洋商总商会。鸦片战争之后,由于外国资本和商品的汹涌输入,引起中国经济和市场的急剧变化。1847年,各国商人在上海联合组成了上海洋商总会。18 61年,香港的68 家外商行号在英国驻华公使的直接支持下,组成了香港洋商总会,即现在的香港总商会。1887 年天津的各国外商也成立了天津洋商总会。在1904 年之前,外商在广州、上海、香港、天津成立了6 个商会。

  然而,中国真正意义上的商会则是始于清末。戊戌变法时,张謇等首先在上海筹办商学会,但因变法失败而解散。随着商业资本的发展,袁树勋在上海联合中国通商银行总董事长严任,邀请各行业商董,于1902 年成立了上海商业会议所,这被普遍认为是中国人自己创办的近代意义上的第一个商会。随后,晚清政府在1904年颁布《商会简明章程》,揭开了商会组织发展的序幕。1905年1月13日,天津商会正式成立。1908年,全国已有58个总商会(其中9个建于海外)和223个分会,到1915年商会总数更激增到1262个。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重新修订了《商会法》和《商会法实施细则》。从整体上看,在国民政府统治下,商会由北京时期的超越体制之外回归至体制之内,其发展空间受到局限,但经济自治的本质特征仍然得到保留。

  1949年8月,中共中央发出《中央关于组织工商业联合会的指示》,做出了将旧商会改组为工商业联合会的决定。新建工商联与原来商会的性质不同,成为集统战性、经济性于一体的人民团体。新成立的工商联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及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工商联的经济职能削弱。改革开放以后,商会组织也迎来了变革时期。大量的个体及私营工商业者加入了工商联或者个体私营者协会等综合性组织。但在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的条件下,民营经济的发展受到多方面的挑战。为能够创造较好的行业环境,同业者往往联合成会,共谋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不少私营工商业者自发合组行业协会或行业性的商会,跨区域的企业投资和政府的招商引资的需要则催生了异地商会。政府经济管理体制的转变与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商会具有更大的经济自治空间。在市场经济体制之下,市场是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政府的调控只是保证市场的公平、效率和经济长远发展目标。时至今日,中国商会在百多年的岁月沧桑中见证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伟大历程,商会作为存在于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经济组织,开始着眼于行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建立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与企业的微观经营之间的“中观调控体制”。

  一般而言,商会具有互益性、民间性、自律性、法人性等四大特征,它对企业发展及产品竞争有着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也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同时,商会还具有行业性和区域性的特点,一种典型的商会是行业协会,是由同一行业的企业法人、相关的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自愿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其宗旨是加强同行业企业间的联系,沟通本行业企业与政府间的关系,协调同行业利益,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发展;另一种商会是地域性的,通常由某地区企业公司、公务人员、自由职业者和热心公益的公民所自愿组成的组织。

 

蓬勃发展的当代商会

  中国现在国际经济秩序的分工体系之中兼具“世界工厂”和“世界市场”的地位,对中国的民族企业来说,面临着国外的反倾销和国内竞争的双重压力。在这样的条件下,中国企业通过商会,协调发展战略,实现竞争共赢,是一条重要的制度渠道。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央和地方政府都在探索商会改革的道路。基于各地经济发展道路的不同,民营经济发展的程度不同,与世界市场的依存度不同,各地的商会、同业公会的改革也呈现不同的特色。如在温州,由于私营经济高度发达,商人的市场自为意识较高,民间性的行业协会非常发达,商会的经济性、民间性特色鲜明,形成学界所言的“温州模式”。在上海,商会、行业协会的改革则由政府主导,上海成立了行业协会管理办公室,对行业协会的会务进行综合管理,并在经费、办公等方面予以支持,扶持其市场化的道路。其它大多数地方,则多采取政府引导与民间主体结合的方式,对市场竞争较为充分的行业分别推进,采取渐进式的改革路线,亦取得良好成效。

  总体而言,近代商会的发展仍有许多值得今天借鉴的地方。首先,它具有较为完善的商会治理结构。近代商会内部组织设置合理,并以民主和实力原则为基础,是具有契约性的集体组织。会员企业,同业公会和商会之间,有较顺畅的信息交换渠道,可以共同参与到政策制订之中;其次,它拥有较为完善的商会法律体系。自商会建立之初直至今日,先后颁布多项商会法规、同业公会法规,对商会组织及其法律地位进行规范。虽然法律具有控制的意图,但是赋予了商会以社团法人的地位,使之具有自治的法律空间,对于会内及行业事务,具有较强的主导权;此外,近代商人还具有较强的团体意识和参与意识。由于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压力,商会的组建使其企业内部向心力较强。在复杂多变的社会情势下,商人的集体意识和参与精神都被激发,各地商会在维护商利方面共为进退,气势宏大,政府也给予重视。四是政府尊重商会的法律地位及自治权。对不违法规之事,对行业内具体事务,并不予以干涉,在经济与社会层面,充分尊重商会权限,在政策制订之中,亦重视商会的建议,形成政商互动的和谐机制。

  (本刊略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