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管理办法》印发
本报讯 (记者 靳春华)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有6章29条。《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办法》指出,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权责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并编制权责清单,将权力名称、权力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内设责任机构、追责对象范围等以清单方式进行列举。
《办法》明确,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应当在法律、法规及规章立改废释决定,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取消、下放或调整行政权力决定,机构改革或职能调整决定发布,或其他涉及权责清单的重要事项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发起动态调整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的动态调整申请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发起。
《办法》指出,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颁布、修订应增加行政权力及责任的;国务院、上级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按要求应承接的;因机构改革或职能调整,应增加行政权责事项的;其他依法应当增加的情形。只要有以上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应当发起动态调整申请,增加权责事项。
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颁布、修订、废止,导致权责事项设定依据失效的;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决定取消行政权力事项,应当对应取消权责事项的;因机构改革或职能调整,相关权责事项不再实施的;其他依法应当取消的情形。只要有以上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应当发起动态调整申请,取消权责事项。
《办法》要求,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报送本单位行政权力行使情况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及乡(镇)人民政府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报送本级行政权力运行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