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嘉庆年间的税票
□文/图 刘胜平
日前,笔者在江口县闵孝镇开展文史调研时发现,一农户家保存一份清朝嘉庆年间的契尾。契尾为棉质白纸,上有刻板印刷文字、丹色手写文字、数枚红色印信、3枚蓝色印信,文字四周有火焰图案。
契尾大致内容为:
贵州布政使司公 为遵
官义奏事,奉抚部院宪牌准户部咨开河南司案呈所有本部议覆河南布政使富 条奏买卖田产,将契尾粘连用印存贮用,送府□潘司查验,等因。□于本年拾贰月拾贰日奏,本日奉旨依议,钦此。相应抄录司班,并领发格式,行文贵州巡抚,钦遵办理可也,等因。咨移到本部院,准此合就檄行。为此,仰司官吏查照,票内准 部咨奉旨及□□内□理即便。钦遵河南□□□□□行□□办理,仍□□呈送备查□□须至契尾者。
计开
业户张思福得买曾人杰、信坐落地名狮子头军业等分田价银○千○百捌拾伍两捌钱,税银○拾貳两伍钱柒分肆厘 布字拾
右给票业户张思福准此
嘉庆捌年拾壹月 日发 镇远县
编号、印信、文字、图案均起到良好的防伪作用。
据了解,官方留存的凭证的叫存根,契尾是粘连于田地房屋买卖契约即正契之侧的收税凭证,也就是收据。简言之,即买卖田宅时由封建官府征收契税后发给业户的完税证。明初,契尾称“税契号纸”,内载明律条文、官府说明公文、业户所在县及里甲组织、业户姓名、价银税银、立契时间。万历时,改革契税管理通行规则,设立契尾编号制度:将契尾编列号数备查,以杜绝胥吏贪污舞弊。同时建立循环文簿,“县置号簿一扇,并契尾每次二百张,申之本府用印合钤,半在尾纸,半在号簿,发县收贮,候有投税者,粘连印给,查照契价应税银数,即时填入尾纸,并钤印簿内”。
清代以后,不言“税契”。乾隆元年(公元1736年),因民间自行立契所交税款官府无账可查,官吏由此中饱私囊,而民间自行交易物主以后,往往不交或拖欠税款,于是,在乾隆14年(公元1794年),又恢复原税契之法。规定仍由布政司发给契尾,于契尾附以连续号次。契据文字分为两部分,前部分记载买卖者姓名以及买卖田地房产的价格、数目与税银额,后部分为空白,在纳税时由地方官吏用大写数字填报与前面同样的内容,并加盖官印,然后将契前部给买方做契据,后部按时集册汇编送布政司。
税票,是征税机关开给纳税人的完税凭证(收据)。税票的名称,隋唐以前失考,现有明确记载为北宋初年,彼时对交税纳粮人给发的凭证称“税照”,又称“引”,或“文引”“关引”“公引”。元代称“契本”。明清以来,对税票的称谓五花八门,各有不同,如“串票”“纳户存照”“执照”“上忙执照”“下忙执照”“科征票”“漕粮纳照”“契尾”等等。税票包含着丰富的历史文化信息,是记录和见证各个时期商业、货币、物价、税收、文化、印刷、纸张、书法、篆刻以及城镇地名等诸多历史发展演变的重要史料。
这份契尾,是清嘉庆八年(公元1803年)的贵州布政使司印制的,据今已有216年。
(注:文内□为原文缺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