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科创板健康运行营造良好法制环境
□一 凡
对中国资本市场而言,近期最引业界瞩目的莫过于科创板开板。随着首批科创板新股上市在即,保障科创板健康、稳定运行的相关制度建设亦加速推进,包括备受关注的法制环境。
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针对科创板一系列举措明确配套司法保障,为科创板改革创新“撑腰”。据悉,这是最高法首次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安排专门制定系统性、综合性司法文件。从内容看,新政较为系统、全面地规定了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的各项司法保障措施,形成了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体系,有利于妥善应对科创板运行中可能产生的新情况、新问题。
作为资本市场的重大增量改革,科创板已试行众多创新性制度安排,且推进速度超过市场预期,决定了科创板在初期运行中可能遭遇一些“问题”。建设好新市场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完善一些重大制度规则来保驾护航。其中,法律环境改善无疑最迫切——在一个法律法规健全的环境下,资本市场发挥作用会更充分。
历次对资本市场法制建设呼吁最多的,大概是提高违法成本。的确,违法成本偏低已使资本市场成为相关经济犯罪的温床。按现行1998年审议通过的《证券法》,诸多严重违法行为的“顶格”处罚仅为60万元,如对虚假陈述的行政罚款为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在如今的A股市场,这种处罚标准根本难言真正意义的有效惩戒。
该问题在科创板更显严峻。因科创板实施注册制,监管层在新股发行环节主要审核拟上市企业信息披露的完整性、而非真实性。换言之,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欺诈上市变得更容易。当事前监管减少后,事中、事后监管理应加大重视力度,故有必要提高上市公司、中介机构财务造假、欺诈上市等行为的违法成本。
最高法新政也重点提及提高科创板市场违法成本,将主要从构建多维度的打击证券犯罪机制、强化违法违规市场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两方面发力。规定对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合谋串通骗取发行注册及发行审核、注册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接受利益输送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内幕交易等金融犯罪分子,则严格控制缓刑适用。
在实施注册制的成熟资本市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的违法成本极高,足以震慑那些以身试法者。如美国《萨班斯法案》(Sarbanes-OxleyAct)规定,对故意进行证券欺诈的犯罪最高可判处25年监禁,对犯有欺诈罪的个人、公司最高可分别罚款500万美元、2500万美元。众所周知的安然公司,就因造假被美国证监会罚款5亿美元,导致企业宣告破产,审计机构安达信也因配合作假而破产。
对标成熟资本市场的科创板,能否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直接影响股民信心及预期,同样至关重要。按规定,我国科创板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但由此产生的成本不应由投资者买单,即上市公司不能“一退了之”。因此,在完善上市公司退市追究机制的同时,还应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尤其是亟待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的配套机制。
基于此,最高法新政提出降低投资者诉讼成本、引入集体诉讼制度等改革举措,为打破地方保护主义还明确由上海金融法院受理科创板诉讼。目前来看,集体诉讼制度是全球范围内最有效的投资者保护机制,未来在科创板有效实施后,A股市场亦可考虑引入。
总体而言,科创板一系列制度设计是市场化的,有助于促进资源有效配置,但也给了违法者更多空间。通过提高违法成本等举措来完善法制环境,不可或缺、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