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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发布时间:2025-10-24

助力司法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新征程


——省法院院长省检察院检察长与政协委员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登


编者按:

民营经济作为我省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展现出较强的韧性与活力,成为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体系加快构建,市场环境不断优化,要素支撑不断强化,法治保障持续加强。全省法院和检察院扎实履行职能,严格公正司法,以法治力量强信心、稳预期、促发展,有效助力民营企业发展和营商环境改善。

近日,省政协召开省法院院长省检察院检察长与政协委员协商座谈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和在贵州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司法护航民营经济发展建言资政、凝聚共识。会上,我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政协委员代表围绕会议主题,从不同方面、不同角度提出了很多好的建议,助力凝聚法治共识,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新征程。本报摘登部分发言内容,以飨读者。



打通司法堵点为民营经济发展“舒筋活血”

民革贵州省委员会


我省法院在护航民营经济发展方面作了大量工作,树立了“案案都是营商环境”理念,但在基层实践中仍存在难点堵点。建议:

一是强化基层法院商事审判人才队伍建设。省级层面加强统筹指导,选拔年轻、高素质、实干型法官充实涉企商事审判队伍。完善全省员额法官动态调配机制,重点向经济发达、案件量高的城区基层法院倾斜。着力培养商事审判业务专家,全面提升涉企诉讼服务专业化水平,夯实司法服务企业的人才根基。

二是完善涉企纠纷多元化解与执行机制。整合商事多元解纷资源,依据涉企纠纷特性优化多部门联动机制,培育市场化调解组织,加大省级多元解纷经费保障力度,全力化解商事纠纷。建立“地方财政+协会援助”双保障机制,助力“僵尸企业”有序退出。严格落实立案及执行规定,强化执行联动,借助多部门力量攻克“查人找物”难题;完善保全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涉企纠纷高效化解、执行到位。

三是落实涉企司法保护与服务。将依法平等保护理念贯穿司法全流程,严格执行民营经济促进法,严惩破坏市场秩序行为。聚焦企业关切,以“公正与效率”为导向整治恶意诉讼,探索企业与个人破产联动,强化审执衔接、规范保全程序,降低企业解纷成本。延伸审判职能,加强与各有关方面的合作,深挖个案根源堵塞制度漏洞,以司法建议促进依法行政与企业合规经营。

四是加强涉企司法监督与保障。强化刑事诉讼监督,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加强行政审判司法监督,防止行政裁量权滥用。加强行政执法司法监督,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以全方位监督确保司法护航民营经济发展的公正性与规范性,为民营经济发展筑牢司法保障。


以法治力量护航民营经济行稳致远

民盟贵州省委员会


我省司法护航民营经济发展成效显著,但在司法质效、企业权益保障、风险防范及服务机制等方面亟待突破瓶颈,拓宽司法护企工作的深度与广度。建议:

一是系统提升审执质效与保障能力。全面推行民商事案件“简案速裁、普案快办、繁案精审”梯度化审理模式。推动智慧法院赋能审执工作,利用在线立案、在线调解、在线庭审、电子送达、智能辅助办案等方式提升司法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

二是增强涉企法律监督刚性。深化查扣冻专项监督,重点审查涉企财物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对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实行“活封活扣”措施,对生产设备、原材料、资金账户等允许企业在监管下继续使用。完善产权保护特别程序,对创新型企业的知识产权、数据资产建立免查封清单制度。

三是积极回应民营经济发展中的新型法治需求。构建涉外法治服务体系,设立涉外检察服务中心,为企业应对长臂管辖、制裁打压提供法律支持。探索“域外法查明+专家辅助人”制度,降低跨境维权成本。围绕国际贸易、知识产权、劳工保护等领域,编制企业海外经营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四是强化社会力量协同赋能。发挥工商联、行业协会桥梁作用,深化“检联协作”机制。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鼓励行业协会参与行业合规标准制定,形成司法保护与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针对不同规模、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差异化需求,提供分众式司法服务,对小微企业重在降低诉讼成本、简化解纷程序,对中型企业强化合同执行、融资保障,对大型企业和创新型企业侧重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规指导。


优化案件审执质效 严格检察能动监督 筑牢“全链护企”法治根基

民建贵州省委员会


近年来,我省各级法院、检察院积极创新护航民营经济发展的司法工作方式,但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瓶颈问题。建议:

一是打通审执“中梗阻”,跑出司法“加速度”。鼓励和引导当事人采用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建立异地立案服务常态化机制。强化案件全流程、各节点的审限周期管理。加快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为承办法官配备类案推送、法律条文检索等辅助办案手段。

二是激活解纷“一盘棋”,筑强综治“主阵地”。探索设立涉企纠纷快速化解绿色通道,采取“法院导诉+综治分流”模式,将矛盾纠纷精准导入调解体系。引导涉案企业主动选择多元解纷方式。市县两级法院推行“法院+工会”“法院+商会”解纷模式。加大资金支持,提高综治中心的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水平。

三是锻造专业“金刚钻”,提升司法“真本领”。加强法院、检察院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更新一线办案人员实践技能。稳固金融审判、知识产权审判等业务庭的法官队伍。借力外部“智囊团”,建立与金融机构的数据共享机制,破解专业认知壁垒。

四是拧紧协作“一股绳”,打造护企“服务圈”。推动涉企控告申诉“绿色通道”标准化、监督手段智能化,破解“发现难”“查证难”。细化“执破融合”审查标准,明晰破产重整条件。基层法检两院协同建立“一站式”涉企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深化“法企同行”,风险提示“早一步”,企业隐患“少一分”。

五是下好服务“精准棋”,畅通发展“快车道”。检察机关针对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开展“一企一策”分类指导、“一企一群”精准对接。对暂时经营困难但前景良好的涉案民企,着力促成金融纠纷类案件调解结案。与有关部门建立市场主体失信惩戒分级分类制和信用修复“绿色车道”,助力民企重获生机。完善涉企权益保障常态化响应机制,实现诉求“在线提”,进度“实时查”,结果“精准达”。


以高质量司法服务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民进贵州省委员会


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法院、检察院的高质量司法服务。我省司法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堵点问题,建议:

一是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确保事岗相适应。由省级层面统筹,定期对各级各地法院人员编制、案件数量、员额比例、人均办案量等进行评估,提出动态调整使用意见,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确保事岗相适应。

二是畅通意见反馈渠道,建立健全评查机制,坚持依法平等保护。进一步畅通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与民营企业家座谈等渠道,常态化开展涉民营企业案件评查工作,纠正基层司法涉民营企业案件办理中的不规范行为,探索建立“一案双查”追责机制,压减权力寻租空间。

三是强化善意文明执行,尽量采取对企业正常经营影响小的执行措施。一是制定涉企业负责人刑事案件办理指导意见,明确对企业家、企业负责人、高管采取非羁押措施的条件和构成要件。二是出台保全案件办理指南,减少财产保全措施对民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三是在执行程序中强化“执行和解”“债务重组”等措施运用,督促国有企业、平台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好合同义务。在执行中发现“连环债”“多角债”时,积极推动当事人通过多方执行和解等方式实现“债务重组”,避免就案办案。

四是聚焦专业能力建设和专业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护航民营经济发展的能力。进一步加大检察机关在民企监督领域的工作力度,提升专业化水平,更好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加强司法工作人员作风建设,提高工作质效;常态化开展法、检工作对接交流,形成涉企案件办理合力。


强化司法职能作用 保障行政权力规范运行

农工党贵州省委员会


近年来,我省各级执法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取得了显著成绩。调研发现,我省行政执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建议:

一是赋能检察利剑,前移监督关口。多用、用实、用好检察建议,开展“类案监督”。探索实行检察建议报告与公开机制。对执法监督中发现的普遍性、系统性问题,探索开展专项检察,推动相关制度不断健全完善。扩大行政公益诉讼覆盖面,强化公共利益受损维度考量。探索“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提早干预风险隐患,防患于未然。强化协同监督与“府检联动”,建立线索共享机制,聚焦重点执法领域开展联合督导;推动“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现对行政执法行为全过程监管。

二是维护司法权威,强化监督执行。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权主体作用,将监督落实到审判各环节。审慎适用诉前调解,出台指导意见,明确诉前调解的适用边界与负面清单,强化诉前审查。加强对涉行政判决执行案件的监督指导,强化生效判决执行力,建立“涉企行政非诉案件专审制”,督促行政机关履行判决,维护司法权威。


加强优化融资环境的法治化保障

致公党贵州省委员会


近年来,我省将优化融资环境作为稳经济、保市场主体的重要抓手,全省各地公检法系统协同联动,在保护合法融资权益、打击非法集资、创新金融司法服务等方面作出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针对我省优化融资环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一是完善融资法治保障体系。出台我省中小企业融资权益保护条例,明确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融资担保登记规则等,统一全省裁判标准。整合公检法司资源,设立省级“金融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实现跨区域案件管辖协商、财产保全协同办理,将金融纠纷案件办理从分散式转变为“立调审执”全流程、一站式司法服务模式。

二是强化执行与监督效能。打通法院与公安、税务、银行等部门的数据接口,实现被执行人财产高效查控,提升执行效率。针对不同类型的财产,系统嵌入相应的处置方式判断逻辑,财产进入处置程序后,系统自动识别并给出处置方式建议,由执行指挥中心最终决定。对涉众型融资案件实行“类案检索+专家论证”机制,定期发布典型案例指导基层裁判。

三是深化企业服务与风险教育。组织律师、公证员进园区,为企业提供融资合同审查、担保方案设计等“法治体检”服务。制作“融资法律风险防范”短视频、漫画手册,通过新媒体平台精准推送至企业负责人。重点关注民间借贷较多的乡村,结合非法集资的特点,通过开展以案释法等活动,提升宣传实效。

四是加强专业能力建设。开设“金融审判研修班”,选派法官参与金融实务培训,提升复杂案件审理能力。引入第三方支持,聘请金融专家、注册会计师担任陪审员或咨询顾问,辅助法官审查财务账目、评估资产价值。加强对民间借贷及金融纠纷案件审判的分析研判、对策研究。


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助力营商环境建设

九三学社贵州省委员会


今年4月,省检察院印发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彰显了检察机关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努力与作为。为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在涉企案件、市场公平竞争等方面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持续助力营商环境改善,建议:

一是进一步提升涉企案件办理质效。加大涉企立案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财产强制措施监督、超期办案监督及刑事申诉审查等五类重点案件监督线索的受理与审查力度,确保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得到法律平等保护。持续开展涉企“挂案”专项清理,同时建立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联席会议机制,防止涉企“挂案”问题反弹。建立“案件评查+动态监测”监督模式,对涉企案件实行全流程跟踪,发现问题及时制发检察建议。发布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助力营商环境建设的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等方式,进一步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振市场主体信心。

二是进一步加大对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行为的监督力度。完善“刑民行”一体化监督体系。加大对不作为、慢作为的监督力度,对地方保护主义、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等行为,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推动整改落实。拓展民事公益诉讼范围,针对虚假广告、刷单炒信、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违法主体民事责任。深化跨部门协作,以数字赋能检察机关综合履职。积极推行“检察+市场监管+行业协会”联席会议制度,促进市场主体违法违规信息及知识产权侵权线索的共享,合力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运用大数据构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监督平台”,整合企业信用信息、知识产权数据和行政监管数据,为检察机关履职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护航民营经济发展

贵州省工商业联合会


近年来,省工商联在服务高质量发展中提高政治站位,聚焦“两个健康”工作主题,积极参与法治营商环境建设,助推我省民营经济主体规模持续壮大、创新动能加速释放、营商环境不断优化升级。经过调研分析,针对在民营经济领域更好发挥司法职能,建议:

一是强化涉企案件监管。探索推广“容缺受理+简易程序”模式,对事实清楚、争议小的涉企案件压缩审理周期。严格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建立涉企案件管辖负面清单,制定明确的财产保全及强制措施适用规则,严格审查保全申请,避免过度保全。对于涉诉民营企业,优先采取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保全措施。建立财产保全异议快速审查机制,对于企业提出的合理异议,及时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对扩张管辖、违法“查扣冻”实行一案双查。

二是强化平等保护理念。对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的产权纠纷、合同纠纷等,坚持“同案同判”,避免因企业性质不同出现裁判尺度差异,确保民营企业同等获得法律救济。建立健全涉民营企业案件审判监督机制,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打击惩戒力度,维护司法公正和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大对涉企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强化对涉企刑事案件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

三是延伸法律服务链条。探索建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涉民营企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或小额诉讼程序快速审理,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实现网上立案、网上缴费、网上开庭等功能,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服务效能。全方位优化普法产品供给,定期发布涉企典型案例,为民营企业提供针对性法律培训,搭建一体化法律风险监控平台,建立涉企案件信息的共享互通机制,共同筑牢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火墙”。


不断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效

何兵委员


近年来,我省破产审判服务工作成效明显,但也存在破产法律制度认识不到位、作用发挥不充分等情况。建议: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正确认识破产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内涵。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把健全企业破产机制作为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重要举措的决策部署,推动解决破产法治化进程中的堵点难点问题,不断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服务市场主体有序退出、助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质效。

二是加强共同体意识,正确处理法官与管理人之间的关系。破产案件法官是破产案件的裁判者,管理人是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破产案件法官与管理人要积极配合、各司其职、良性互动,做到“亲而有度、清而有为”。依法给予管理人必要的履职保障,营造有利于管理人职业化的市场环境。

三是加强管理人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管理人办案效能。探索将法院作为各级破产管理人协会的主管部门,便于上下协同发挥作用。强化破产管理人协会的职能职责,有序安排各级管理人协会更多参与法院制定管理人名册、考核管理人绩效等各项工作。完善破产案件互助基金,各级政府每年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破产业务产生的管理人报酬按归属地原则以一定比例划入互助基金,解决无产可破案件无人愿意办理的问题。

四是完善府院联动机制,提升协同效能。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风险管控和事务协调,法院主导司法程序”的破产工作协同模式。建立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常态化工作协调及问题处置机制,推动出台支持企业重整和解的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措施,切实解决市场化投融资、资产处置、税收减免、信用修复等堵点、难点问题,营造机制多元、选择灵活、协同融合的企业债务清理生态环境,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效。 


完善证据获取机制 提升法律程序公信力

苟永强委员


因地制宜出台政策支持法律从业人员完善证据获取机制,是当前法治建设中亟待突破的关键环节,也是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建议: 

一是加强证据获取机制建设。出台规范律师查阅复制案件材料的相关规定,明确调取审判卷宗的范围和流程,除法律明确禁止的材料外,其余卷宗材料(包括证据、庭审笔录、调解记录等)均允许律师查阅复制;在各地法院设立“一站式”阅卷服务窗口,规范阅卷程序;全面推广使用电子卷宗,支持律师通过在线平台查阅和下载。

二是出台协助商事仲裁调查取证暂行办法。学习借鉴上海市和广东省做法,出台我省关于协助仲裁调查取证的暂行办法。明确暂行办法的协助主体、程序规范、证据类型等核心内容,将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全部纳入法定协助主体范围,尽量扩大取证可调查范围,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的单位明确不配合协助的法律后果;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由司法部门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建立“仲裁调查协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协助情况,帮助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