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日前,省政协围绕“聚焦提升立案、执行质效,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在贵阳召开专题协商座谈会。省政协副主席唐德智主持会议,省法院、省检察院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并分别介绍了相关工作情况。政协委员们围绕解决立案和执行工作中的问题积极建言献策,为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凝聚共识,展现出人民政协应有的责任和担当。本报摘登部分发言内容,以飨读者。
努力为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汇智聚力
——省政协“聚焦提升立案、执行质效,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题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登
杨锐委员代表民革省委发言:
着力提升立案、执行质效
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近年来,全省法院、检察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秉承“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保障作用,不断完善解决立案难、执行难等长效机制,及时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进一步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着力提升立案、执行工作质效,建议:
(一)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建立线上线下智能诉讼服务模式。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通过完善诉讼服务设施,进一步拓展司法为民举措,加大对“贵州移动微法院”“预约立案”“跨域立案”“网上立案”的宣传、推广、运用力度。创新诉讼服务举措,加强人民法庭一站式多元解纷及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便民自助立案、自助查询、自助打印等设备,为当事人立案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最大限度满足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诉讼服务需求。进一步规范诉前调解工作流程,促进诉前调解系统与立案登记系统之间无缝衔接,探索诉前调解超过一定时限的案件自动导入立案登记程序的机制。
(二)加大《贵州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贯彻落实和督导力度。我省于2023年10月起实施了《贵州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但实践中,大量的矛盾纠纷主要还是涌向人民法院,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行政调解等方式发挥的作用还需进一步加强。要进一步加大人民调解等经费保障力度,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指导,将《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地方党委政府平安建设考核,促进我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落地生根。
(三)加强协调配合,构建执行工作长效机制。探索将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公安机关重点人员动态管控系统,在全省范围进行协查、协控的机制;人民法院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建立执行协作与信息互通互享机制;探索相关部门将特殊主体案件化解问题,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业绩考核范围;探索建立市、县人民政府涉执案件实行跨市级区域交叉执行的机制。公检法等机关加强配合,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打击力度。
(四)加大执行力度,维护司法权威。创新执行措施,强化执行深度,线上依托执行查控系统对长期未结案件开展“总对总和点对点”查控,对线上调查未覆盖的部门、区域、行业及时采取线下调查措施,做到“应查尽查”。同时,建立企业信息共享平台,打破部门信息壁垒,实现企业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与实际经营状况同步更新,防止涉案企业的隐匿、转移财产等不诚信行为。强化财产处置力度,缩短财产处置周期,与不动产、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联动,提高财产调查效率;充分运用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等方式缩短评估期限,提高财产处置效率。
徐竹松委员代表民盟省委发言:
以法治“组合拳”
促司法效率提升
近年来,全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要求,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及市场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同时,先后出台《服务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提升企业满意度“十条措施”》等工作方案,大量的工作体现出了司法机关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决心和担当。为进一步破解商事纠纷立案和执行难问题,建议:
(一)强化条线指导,持续跟踪督导。依托全省法院常态化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提升法院“不立案”投诉督办工作。利用最高人民法院上线的“立案偏离度预警系统”以及省法院开通的“12368诉讼服务热线”立案监督等处置功能,对全省立案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并持续跟踪督导。
(二)建设智慧法院,提升诉讼快捷便利程度。围绕诉讼服务“一次性办好”的目标,聚焦多元解纷、分条裁审、立案服务等业务模块,不断提升诉讼服务质效和水平。将查询、咨询、立案、退缴费等整合为“一站式”集中办理,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
(三)建立终本案件库,严把终本案件审核关,推动“终本出清”。设立“终本案件库”,所有终本案件统一由专门团队逐案登记造册、分类管理、集中管理。设立终本案件工作组,依法办理采取或解除查控、强制措施、核查财产线索等已结案件专项工作。对终本案件的恢复执行实行统一监管、专人审查、循环分案,并严格案件终本程序的实质标准、程序条件和审批流程。
(四)建立“拟执转破案件库”,打好执破“组合拳”。依托终本案件管理库,通过调取分析财产信息,筛选识别出无财产的被执行企业,集中清理涉企终本案件,提供给清破庭进行预审查。各级法院应充分发挥破产程序的制度价值,实现“以破促执”“以执助破”,促进执行和破产案件“双效”提升。
(五)推动“立审执监访”一体化,探索建立执行风险预警机制。以提升案件自动履约率、息诉服判率、降低衍生案件数为目标,构建完善立审执监访各环节衔接机制。同时,建立执行风险预警机制,通过“执登”案号开展执源治理,依法加大财产保全力度,对案件进行登记后开展执行前财产保全,“以保促调”“以保促执”。
(六)健全失信惩戒长效机制,精准区分“失信”与“失能”。认真甄别、依法高效核准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坚决防止“一刀切”。对有能力履行却恶意逃避、抗拒执行的,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对被执行人的发展潜力、资本背景、经营质量等进行全方位、多维度分析,以“合理设置宽限期”“预处罚通知书”等方式积极促成执行和解,并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依法审慎使用保全、查封等司法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邱刚委员代表民建省委发言:
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机制保障
落细落实立案、执行政策措施
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坚持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是关涉政治安全、社会安定和人民安宁的重大决策。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机制建设,强化落实立案、执行相关政策措施,建议:
(一)推进立案能力现代化,拓宽智慧法院覆盖面。统筹推进省各级法院线上立案、在线调解、在线审理的数字化建设,不断优化微法院、律师服务平台等线上立案平台的互联网功能,加快线上立案的便捷度。进一步简化诉讼流程,缩短审理时限。严格执行“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纠正发号或另约立案等变相不立案举措。为涉案民企开通绿色诉讼通道。
(二)积极应对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落实最高院有关指导意见精神,借鉴湖南省高院优化司法人力资源配置做法,并结合我省实际,协调制定市县两级法院同层级人员编制动态调整方案,向人案矛盾特别突出的法院调增员额法官。狠抓“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审判团队建设,形成分工负责、默契配合、高质高效的案件快审快处工作模式。切实解决司法辅助人员留不住和辅助人员短缺问题。不断提升法官释法说理的能力水平,确保案件质效和司法裁判公信力。
(三)统筹推进形成诉(执)源治理工作大格局。面向司法需求大的行业或民营企业,联合各级商会(协会)引导涉案企业选择诉前调解、执行调解、公证调解、行业调解等快速定纷止争,实现“以调促治”。加大向民商事案件调解中心等解纷组织的财政倾斜和经费保障,激励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切实分解流向法院的案件数量。强化法院与各系统、各部门间的协调沟通协同联动,助力可预期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打造。检察机关受理涉案企业对立案难、执行难的投诉,向在立案登记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承办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切实维护涉案企业合法诉讼权益。
(四)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失信收益远低于失信成本”的基本预期和价值导向。通过司法惩戒、行政干预和市场发现机制增加失信成本。健全多部门(如公安、检察院、市场监管、银行等)参与执行联动机制,打通信息共享的堵点和“梗阻”。选择市(州)、基层两级法院试点设立“执破融合中心”,提高涉企破产案件办理质效。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破产工作府院联动机制,设立破产财产解封处置平台,提升处置效率和回收率,推动执转破消存量。
兰珩委员代表民进省委发言:
加大工作力度
切实解决立案、执行中的突出问题
营商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土壤,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贵州各级各部门为深入贯彻中共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最新决策部署,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抓手,聚焦企业法治需求,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作用,积极帮助企业防范化解生产经营中的法律风险,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以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打造更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破解立案、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一)进一步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强化各级人民法院辅助人员工作经费保障,确保辅助人员队伍稳定;通过购买社会服务将相关事务外包,分流、减轻法官的事务性工作,让法官专心办案,提高办案质效。
(二)严格依法落实“立案登记制”。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的规定,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做到应立尽立,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做到“一次性”告知。坚持“司法为民”理念,根据不同案件情况,简化立案手续和流程。积极完善诉前调解的各种配套措施和制度,建立专业化、高素质、有责任感的调解队伍,提高诉前调解质效,分解法院案件压力。完善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建设,提高网上立案效率。
(三)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建立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推广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中形成的好方法好经验,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的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的快速查询和有效控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案件执行的各项规定。对于确因案件复杂、时间长的案件,应向当事人耐心释明,取得当事人理解;严格强制措施,坚决杜绝“逃废债”,通过“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对于故意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罚款、拘留或入刑等强制措施,形成有力的法律威慑。
(四)加强司法监督与保障。完善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司法监督制度。公开投诉渠道、投诉方式,接受人民群众、广大企业的监督。
谷雨委员代表致公党省委发言:
全面深化司法改革
防“立案难”反弹 促“执行难”破解
在司法改革中,省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开通民事、行政二审和申请再审案件网上立案服务,制定30项举措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聚焦短板弱项,直击堵点痛点。自2015年立案登记制实施后,“立案难”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为全面深化司法改革,防“立案难”反弹,促“执行难”破解,建议:
(一)加大立案环节案件繁简分流制度改革力度。立案是审判的前提,依法立案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开始,有案必应、有诉必理是司法公正的题中之义。立案环节要加大案件繁简分流制度改革力度,进一步简化程序,增加速裁案件数量,真正实行简案简办,提高审判效率。同时,要充分用好现有审判力量。一方面,实行省内或者市域法官编制内部调剂,改革法院后勤保障机制,将法院后勤和审判辅助事务外包,减少法院中非法官人员的数量,以此来增加法官助理等审判力量。另一方面,加大跨区域法院建设、部分案件集中管辖和指定管辖的改革力度,将案件向审判压力较小、案件数量较少地区的法院倾斜,以平衡法院之间的案件承办数量。严格规范诉前调解条件和程序,践行“如我在诉”的司法服务意识,对于一方或双方不同意调解的案件,一律依法当场立案;对于双方同意调解的案件,严格限定调解时间,防止既不调解也不立案或者“久调不立”现象发生。
(二)打好执行“组合拳”,合力攻克“执行难”。破解“执行难”是当前维护司法权威及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改善营商环境的需要,也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完善与发展所需经历的实践性过程。建议积极推进“立审执”一体化办案,建立办案人员“立审执”一体化办案思维,在案件诉讼全阶段对财产保全依法做到能保尽保、及时保,实现“诉执同步”;继续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体系,实现联合惩戒体系的全覆盖,形成不敢逃债、不能逃债、不愿逃债的制度体系;健全执行工作评估和人员业绩评价,以科学的质效评估和业绩评价为抓手,通过工作评估和业绩评价的制度化、程序化,为执源治理、人员管理提供科学规范的路径;全面审视执行工作全过程各环节,对分段集约化管理再优化,对影响执行质效指标的关键节点再精研再细判,科学调配力量、合理分配时间,高效开展执行工作;完善执行信息化体系,利用好网络拍卖系统,适当引入愿意在执行阶段做债务加入或执行担保的资质优良、诚信度高、商誉度好、经验丰富的第三方机构携商品进行拍卖执行,有利于推进执行案件有质量的终结。
何兵委员代表九三学社省委发言:
做好民商事案件立案、执行
持续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立案登记制”等一系列改革举措以来,尤其2023年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2023年坚定不移向“切实解决执行难”迈进的30项具体举措》后,全省开展“贵在执行”专项执行行动,力争闯出一条具有贵州特色的执源治理新路。为更好地破解民商事案件“立案难”“执行难”问题,持续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议:
(一)对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依法明确作出规定。诉讼是老百姓保护自己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哪些情况不予立案应遵照法律再做细化规定。法院立案审理是当事人的一种法律救济权利,为避免有的地方法院以行政机关的指示、指导意见等作为“不予立案”的依据,应强化法院依法独立办案职权,杜绝各种形式的干预立案。
(二)积极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法院设置调解中心,挑选有经验有精力的退休老法官等参与诉前调解,调动更多人力资源参与诉前调解,再进行司法确认,以有效减少民商事案件立案数量。
(三)提升网上立案工作质效。推行网上立案工作,推动当事人通过网上诉讼平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材料,以有效减轻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但由于网上立案要求严格,建议在立案大厅设专门窗口帮助上传资料,切实提高网上立案工作质效。
(四)加强跨域诉讼服务改革及立案审查监督。设立跨域诉讼服务中心,公示跨域诉讼服务事项清单,加强跨域诉讼服务宣传,引导帮助当事人开展跨域诉讼服务。不断优化跨域服务范围,从跨域立案、材料收转等基础服务事项扩展升级至跨域送达、调解共享、跨域庭审、接访查档等全方位便民服务。严格落实依法审查立案,加强民主监督,坚决杜绝有案不立、拖延立案等违规行为。
(五)在基层法院设立金融法庭,实现案件繁简分离。参考借鉴贵阳市观山湖区法院的成功经验,在部分基层法院设立金融法庭,进一步细化审理金融纠纷案件,满足人民群众对良好法治环境的需求,提高案件处理效率。
(六)加强有关部门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协作配合。实践中,被执行人已登记的不动产在执行过程中一般会得到及时处理,但执行人其他一些未登记的不动产需要被执行,往往需要有关职能部门确认不动产的权属。为此,要推动有关职能部门在收到法院的函询时,积极协作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更好保障执法效果。
(七)加大拒执罪追诉力度,增加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违法成本。拒执罪是打击不诚信被执行人的有力手段,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很少被激活。法院应加大向公安机关移送拒执罪犯罪线索的力度,充分利用公安机关力量追究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罪行,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定义务。
韦庆银同志代表省工商联发言:
分类施策 多措并举
保障企业权益 彰显司法为民
近年来,省工商联为进一步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以优化营商环境为抓手,聚焦“两个健康”工作主题,积极参与法治营商环境建设,先后与公检法司等部门建立联系协作机制,举办“检察长·董事长”“法院院长·董事长”“两长”座谈会,积极开展“商事调解”和“万所联万会”等工作,为广大民营企业发声,取得了较好成效。为更好地支持民营企业经营发展、保障企业维权、增强民营企业信心,建议:
(一)健全完善沟通协作机制。进一步发挥好现有机制作用,用好用足各政法机关力量,聚集工作合力、充分挖掘资源、共同谋划推进,将民营企业涉法涉诉,特别是“立案”和“执行”需求纳入全省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总体安排,服务于我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提升诉讼服务水平。认真贯彻立案登记制,加强立案波动和偏离预警的实时监测,通过明察暗访、实地督查、畅通投诉渠道等,常态化整治拒绝立案、超期立案问题。优化12368营商环境专线,持续深化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等平台的应用,不断优化网上立案流程,提高网上立案效率,提升民营企业诉讼体验。
(三)提高执行效率。以“立审执一体化”促进生效裁判自动履行,探索建立“执行建议”制度,提升裁判文书的确定性和可执行性,努力在审判环节把问题解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交叉执行工作的通知》推行交叉执行全覆盖,通过指定、提级执行,将难以执行的案件交由案件所在地之外的其他法院执行,减少权力、关系、人情干扰,促进执行监督制度落到实处。
(四)深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强化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建设,加强同工商联调解组织、商(协)会调解组织的协作对接,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提高涉企纠纷诉前调解率。发挥各级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特别是行业商(协)会调解示范引领带动作用,促进各级调解组织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不断提升调解工作质量,及时化解民营企业矛盾纠纷,从而解决一些案件“立案难”“执行难”。
(五)充分发挥社会法治力量作用。进一步推进“万所联万会”工作,带动更多法治力量帮助民营企业完善制度、健全治理结构,提高民营企业建设法治民企、加强合规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聚焦民营企业的新需求新期盼,以高质量法治服务护航全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六)加强法律知识宣传普及和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开展法律实务培训活动,以及法律知识、维权方法、化解风险方面的宣传普及,推动法律服务分层聚焦、有序开展、落实落细。同时,引导申请执行人正确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在保持攻克“执行难”力度不松的前提下,向申请执行人做好必要解释说明,减少对“执行难”的主观印象。提高申请执行人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苟永强委员的发言:
有序有效开展诉源治理
不断提升矛盾化解合力
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这既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诉源治理的纲领性要求。近年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诉源治理问题,诉源治理工作取得较大成效。为更好地调动涉法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推进诉源治理工作取得更好成效,建议: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依法能动检察履职促诉源治理。司法检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环节,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检察机关在金融风险防范化解、生态文明司法保护、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等方面发挥更多检察职能作用,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在易发生诉讼的金融、营商环境、知识产权等方面从根源上加强检察监督,在监督中发现问题、解决矛盾,做到监督一点覆盖一片。开展民事诉讼监督,进一步加强民事检察工作,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加强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程序违法等突出问题的监督,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健全检察机关依法启动民事诉讼监督机制,以依法能动检察履职促进诉源治理,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培养用好“法律明白人”,深化基层纠纷调处工作。实施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是全国“八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四个专项任务之一。目前我省“法律明白人”的培养工作进展顺利,各村都有自己的“法律明白人”并且积极参与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化解工作,引导群众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建议建立各乡镇司法所与“法律明白人”联合调解制度,利用“法律明白人”熟悉当地人文和风俗的优势特点,结合司法所的政府属性和专业度对矛盾问题早发现早调解,从源头上降低矛盾转诉讼的几率。
(三)强化派出法庭以案释法,加大法规和案例宣传力度。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作为基层区域性的司法机构对所辖区域内的民事案件依法行使审判权。建议派出法庭与辖区内各村建立以案释法旁听制度,由派出法庭选取在当地具有代表性的案件提前通知辖区内的“法律明白人”到庭旁听,并在宣判后适时开展裁判说理,让“法律明白人”知晓法律在司法体系内是如何理解和适用的,将之运用到日常工作中,更好化解矛盾、调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