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脱贫攻坚基金是我省脱贫工作的创新之举,也是全国独此一家。近年来,我省关于脱贫攻坚基金工作的实际操作,一直在摸索中总结前行。针对我省脱贫攻坚基金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在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上,民革省委建议——
保障和推动我省脱贫攻坚基金制度有序实施
□本报记者 蒋兴华
脱贫攻坚基金操作规定与政策层面存在脱节
民革省委指出,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中共省委、省政府带领全省人民向深度贫困地区发起脱贫总攻,投入大量资金,其目的就是为了在2020年使全省脱贫并全建成小康社会。
就我省脱贫攻坚基金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民革省委经过认真调研发现,企业在对接我省脱贫攻坚基金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以下问题:
一是脱贫攻坚基金操作规定调整快,与政策层面存在脱节情况。脱贫攻坚基金是我省脱贫工作的创新之举,全国独此一家,政策制定和实际操作都是在摸索中总结前行。正因如此,脱贫攻坚基金的政策文件以及操作实践会根据实际情况发生调整,而且是相对频繁的调整,各操作层面的工作人员都在接受操作实践的迅速更新。有时候甚至出现了操作实践层面已经采用了另一种做法,但是政策层面出台的延迟性导致政策与实践出现脱节情况,实践中因缺失上位法的支持,也会存在阻碍,多部门、多单位的协作工作也会出现不流畅的情形。
二是申报工作人员对基金政策和专业的理解不够。我省扶贫产业子基金是目前全国唯一获准设立的省级扶贫基金,在申报基金时申报企业提交的材料准备对于基层政府及平台公司的工作人要求偏高,在目前颁布的贵州脱贫攻坚投资基金下有关项目基金申报需要的材料主要集中规定在《贵州脱贫攻坚投资基金扶贫产业子基金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等系列文件中,基层工作人员对基金性质和专业都不甚了解,提出的申报材料的产业规划无法匹配基金的有关要求,不知道如何准备符合要求的材料,提供的可研报告数据不准确,分析不到位,对申报程序不清楚,贫困户利益联结机制不完善。
三是贫困县的产业难符合基金要求。贫困县的产业大多是企业和合作社本身,都是从原来的个体户到加工企业,规模十分有限,与全省扶贫产业子基金的硬件条件是有距离的,对于需要配资85%的银行来说,如果没有可预见利益、规模、退出途径等保证资金的相对安全,通不过银行内部的风险控制程序,基金发放存在困难。另一方面,子基金的申报需要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做担保、需要提供完整财务报表,这些硬性标准对贫困县的大部分企业来说难度很大。如果企业为了能够申请到基金的支持造假的材料,这又会对基金的未来使用安全产生很大的风险。
四是企业抗风险能力低,退出模式单一。贫困县大部分的产业多是农业或旅游业,规模小,受外界因素影响很大,抗风险能力偏低。比如农业,种植农产品周期长,一旦天气异常,农产品的收成就会减少,或者是今年收成过多导致价格定价偏低等,影响收入的因素会多样化,影响程度也会时大时小,而且无法找到其他途径来弥补。基于这样的生产情况,基金是无法选择没有抗风险能力的企业进行投资的。再者贫困县的企业对金融知识掌握不多,对于基金的退出方式的选择很局限,这是脱贫攻坚基金到现在为止完成投资的比例很小的原因之一。
多方面努力 完善我省脱贫攻坚基金工作
针对我省脱贫攻坚基金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在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上,民革省委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完善贵州省脱贫攻坚基金的政策建议》提案。在该提案中,民革省委从五个方面建议:
——保持政策与实践的同步性,促进脱贫攻坚基金落地工作有效开展。在脱贫攻坚基金的每一步探索中得出的有效经验可以复制发展到整个基金的操作,这种复制开展工作不能只是实践层面,而是应提升到政策层面的上位指导和普及,用政策文件及时固定。保持政策文件和操作实践的同步,加快政策制定的步伐,让每一步的实践操作都能够得到上位政策的支撑,让部门之间、单位之间权责清晰、程序明确,这样工作的沟通交流也能够流畅,脱贫攻坚基金落地工作也能有效开展。
——从内到外,提高学习能力:一是加强工作人员自身的学习,省级层面可在《贵州脱贫攻坚投资基金扶贫产业子基金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单独出具一份更详细、更具有指导操作性的操作指引材料,让基础薄弱的基层工作人员也能够按需准备。再有就是安排有金融法律专业知识的专家对基层工作人员进行金融知识培训,使申请人能够对目前市场认可的金融方式进行了解和掌握,同时由金融、法律和行业专家组建专家小组对企业做基金申报辅导,帮助在基金退出时能够找到更适合企业和项目、更能控制风险的退出方式,加快基金的安全投放和安全退出。在脱贫攻坚基金工作组层面可以固定一个微信公众号或者是其他宣传渠道,通过该宣传渠道公开最新脱贫攻坚基金的政策文件,也可在此渠道中集中统一回答关于脱贫攻坚基金操作方面提问频率高的问题,以及其他官方解答。二是贫困地区的基金引入不仅是资金上的支持,更多是智力资源、市场资源的注入,建议引导科研院所进行改制后市场化运作,将科研院所的智力成果转变为生产力,让拥有智力成果的企业或自然人成为股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带动贫困地区企业内部的学习动力,补充外界智慧力量,从而改变贫困地区智力和专业知识落后的现状,实现第一产业与第二、第三产业的联动。
——细分政府出资责任。政府层面15%的出资是省级、市级、县级政府财政分别依据比例承担,对于各级政府部门财政出资的路径目前尚无清晰规定,建议在接下来出台的脱贫基金有关政策文件中对此项问题加以考虑,对银行已审批过关的项目政府配资15%的义务应更由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市级各自承担数额,考虑到不同县级、市级的财政能力,比例可作相应调整。为保障项目基金及时到位,政府要提前做好预算,对配资审批时间可走专项财政通道,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资金发放。
——银行投入不分企业性质。银行占85%份额的投资,获得银行的肯定才是获得基金的基础,但是目前银行的审查思维偏向侧重股权比例中含有国有成分的企业。建议银行系统要改变思维,不能用传统思维看待新金融模式,要有创新思维,无论企业是什么性质,都按照市场化运作,不轻视民营企业,只要经营恰当、能帮助贫困户脱贫,能够带动产业链,就积极给予支持,认真做好基金的募集、投资、管理和退出工作。2018年1月6日,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对于银行委贷资金做了严格限制,给基金操作带来很大难度,建议,把脱贫攻坚基金作为一个特殊事项,由省政府提请银监会商讨给予特殊政策支持。
——引入农业保险制度,增加担保措施。目前脱贫攻坚投资基金规定的担保措施是由项目所在地市、县所属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但是这种担保方式是很有限的,受众范围也较小,没有相应的担保措施,银行也不敢随意投放基金。可考虑引进农业保险的险种,针对农产品的定价进行保险,这样有利于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稳定企业收入,实现风险的分散和共担,保障贫困群体的切身利益,为基金的运营增加了一层安全锁。后期可以根据地区的实际情况提供更多的保险种类,完善农业保险体系,这样有利于金融扶贫事业的持续健康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