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继2009年贵州省委十届五次全会发布《关于大力推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后,2011年3月28日和今年7月22日,贵州省委、省政府又分别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简称“38条”)、《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新38条”)。因后两份文件均从金融支持、财税支持、优化发展环境、强化组织保障等方面提出了38条政策措施,故有新、旧“38条”之说。前者落地施行五年多来,诸项既定目标任务早已圆满收官;后者作为面向“十三五”时期的战略部署,则将引领贵州民营经济乃至全省经济社会提速发展。
变革民营经济 激活民间力量
——贵州民营经济新旧“38条”政策措施比较
目标任务
◆“38条”:制定实施“民营经济三年倍增计划”,到2013年底,全省民营经济增加值达3200亿元以上、民间投资达4000亿元、民营经济注册资本达4000亿元,新增就业30万人以上;到2015年底,全省民间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达55%左右,民营经济注册资本达5000亿元。
完成情况>>截至3013年底,全省民营经济占GDP的比重从2010年的35%升至43%、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63.5%,民营经济增加值从2010年的1610亿元增至3457.8亿元;截至2015年底,全省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5251.28亿元、占GDP的比重升至50%,民营经济首次撑起贵州经济的“半壁江山”。
●“新38条”:到2020年,贵州民营经济增加值和民间投资均突破10000亿元,双双实现倍增,分别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达60%、50%以上,进一步提升民营经济发展规模、占比及质量,切实为“十三五”时期全省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增长、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同步小康提供强有力支撑。
重大意义
◆“38条”:作为贵州在“十二五”期间指导全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涵盖内容之广、政策措施之细、扶持力度之大,乃改革开放以来前所未有,把民营经济推向了更加突出的战略高度,揭开了贵州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的新篇章。
●“新38条”:时隔五年多、面向“十三五”,贵州再次出台专门文件加快民营经济发展,从七个方面明确了38条具体举措,将为奋力攀高的贵州民营经济注入更强劲的增长动能,为未来几年全省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和同步小康提供有力支撑。
政策内容
◆“38条”:从“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放宽民营经济发展限制”、“鼓励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和品牌创建”、“加大财税、金融和土地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各类人才进入民营经济领域创业”、“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提升对民营经济的服务水平”、“加强对民营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八个方面,明确了38条具体举措。
●“新38条”:从“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财税支持力度”、“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培育”、“进一步促进企业转型升级”、“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进一步强化组织保障”七个方面,明确了38条具体举措。
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38条”:
1.加大投融资支持力度,促进民营经济主体创业发展;
2.改善金融服务,完善民营企业授信制度,实施“引银入黔”工程;
3.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商业性和企业互助性担保机构,发挥政策性担保机构的作用;
4.大力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将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5.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部门联动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提供优质信用服务。
●“新38条”:
1.建立中小企业转贷应急机制和转贷应急资金管理平台。为部分生产经营正常、市场前景好但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提供转贷,帮助办理续贷或展期;对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但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给予贷款贴息。
2.建立小微企业差别化监管机制。对小微企业贷款的不良率容忍度比平均贷款不良率容忍度高2个百分点,切实做到“三个不低于”,即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3.对金融机构发放中小微企业贷款的增量,按“黔微贷”、“贵园信贷通”、“贵工贷”、“电商信贷通”、“外贸信贷通”等融资政策,以风险补偿、以奖代补方式从现行资金渠道给予金融机构奖励。依托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存货、设备、知识产权、金融资产等动产融资。
4.鼓励民营企业改制上市。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的企业,按规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分别给予400万元、350万元、350万元、350万元补助。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参与“新三板”挂牌交易,对在“新三板”实现挂牌的企业,从科技部门有关资金中给予适当奖励。
5.投入5亿元以上政府引导资金,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以参股等方式支持企业发展。设立10亿元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风险补偿金,用于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的贷款担保;省财政年内安排10亿元参股支持部分财力困难县(市、区)政策性担保机构,实现政策性担保机构县域全覆盖、担保费率降至2%以下。
二、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38条”:
1.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支持民营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标准制定、品牌创建及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2.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快制定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开展服务业营业税改革试点工作,搭建网络纳税平台。
●“新38条”:
1.对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民营企业,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对民营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民营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依法给予减免。
2.民营企业为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举借资金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及相关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企业获得的财政扶持资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
4.各级政府每年安排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相关部门按“6月底不低于50%、9月底不低于90%”的预算执行进度规定落实到具体项目;各地各有关部门对符合拨付条件的到位资金,应在15个工作日内拨付项目单位。
5.探索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网络服务平台,实现专项资金统一申报和资金使用统一公示,增强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公平性。
三、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38条”:
1.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全力促进民营工业发展壮大;
2.大力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发展特色农业和农产品加工,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3.实施民营企业信息化工程,推进民营经济信息化;
4.充分发挥企业推动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不断增强持续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5.大力实施知识产权和品牌带动战略,发展和壮大民营经济品牌产品集群;
6.鼓励民营经济联合重组和参与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
●“新38条”:
1.加快实施“千企改造”工程,每年重点抓好千个示范企业改造,省级扶持资金重点向民营企业倾斜。按“一业一策”要求,分产业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产业成龙配套、实现转型升级优化。对新认定民营省级科技中介机构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助,对升级为国家级的科技中介机构给予一次性80万元补助。
2.对新认定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小巨人成长企业、科技型种子企业、大学生创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后补助;对新认定民营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助,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新认定国家级或省级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由科技部门分别给予300万元或100万元补助。对省内民营企业创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全省首次研制生产的新技术新产品,实行首购首用风险补偿,经认定按购置金额的10%给予购买者一次性风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对获中国质量奖表彰的民营企业每户给予奖励150万元,获提名表彰每户奖励100万元;中小微民营企业获发明专利授权后,给予申请费、代理费、实质审查费全额补贴。
5.支持和鼓励在具有竞争优势领域的民营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对起主导作用的给予国际标准50万元、国家标准20万元、行业标准10万元、地方标准5万元补助。
6.充分借助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省级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引导和鼓励民营外贸企业通过境外展会、境外市场考察、国际市场准入认证、信息化建设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快“走出去”。对民营企业为开拓国际市场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支持。
四、强化市场主体培育
◆“38条”:
1.引导集聚发展,支持民营企业为各类重大项目配套,鼓励为省内重点项目进行专业化、协作化配套的民营企业向产业园区集中;加强产业集群环境建设,培育一批民营企业产业园区及创业孵化“园中园”。
2.实施全民创业计划,加强创业指导、鼓励全民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3.将民营经济人才队伍建设作为全省人才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快培养适应发展需要的企业家、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
●“新38条”:
1.大力实施“百企引进”工程,进一步完善民营经济招商引资项目库,加快引进大数据、电子信息等领域高新技术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旅游和物流等现代服务业企业及转型升级后企业,丰富产业门类、优化产业机构、壮大产业规模,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增强全省发展动力和活力。
2.加快完善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政策,将扶持范围由初创企业改为已办重点产业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由直接补助改为直接补助与间接补助相结合,增加扶持内容和项目,注重后续帮扶,提高企业成活率、成长率。
3.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商务发展基金等,重点扶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每年不低于60%用于支持民营企业投资项目建设。
4.落实“先照后证”改革,逐步推进登记全程电子化、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推动“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启动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加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建设,整合企业工商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推动企业信用信息互联互通、集中公示。
5.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办理不动产等所有权更名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免收交易手续费等。小微企业首次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省级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6.从今年起,对首次入评“中国500强”民营企业,省级给予300万元奖励;首次入评“中国民营500强”民营企业,省级给予200万元奖励。
五、降低企业成本
◆“38条”:
1.推行试营业制;
2.全面清理整顿现行与民营经济市场准入等有关的规定;
3.简化民营经济用地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的行政审批要件和程序,优化民营经济所涉工业用地的申报方式;
4.采取财政补助、降低展费标准等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活动,支持举办一批专业性品牌展会。
●“新38条”:
1.各类园区内民营工业企业取得土地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
2.将符合条件民营企业纳入省级电力市场交易主体,全面落实降低大工业企业用电价格政策,加快完善直接交易电价结算方式,将交易价格由上网电价下浮模式调整为固定交易价格。对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3.对持有“黔通卡”通行全省高速公路的货运车辆通行费给予打折优惠。加快全省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降低货运车辆空载率。鼓励铁路部门与民营企业实行“量价互补”,实施好国家公路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4.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动态更新。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
5.阶段性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全省工伤保险平均费率降至1%以内、失业保险企业缴费比例降至1%、企业缴纳生育保险费率降至0.5%。
6.企业可在5%-12%之间确定合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凡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经企业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
7.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除依法依规设立须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它保证金一律取消。对保留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地要于12月31日前退还相关企业。
六、优化发展环境
◆“38条”:
1.提供规范高效的政府服务,加强政务公开,建立民营企业挂牌保护制度;
2.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信息技术企业开发和建设行业应用平台;
3.建立健全与民营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行业组织,制定促进民间商会组织发展的具体办法,提高行业组织的公信力、影响力。
●“新38条”:
1.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审批服务代办窗口,完善代办功能、健全代办机制,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企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提供全程代办、无偿代办、无节假日代办等服务。加快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逐步实现省市县三级垂直业务系统完全对接。
2.按“非禁即入、公平待遇”原则,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更广领域,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及企业经营管理。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允许更多国有经济与其它所有制经济发展成混合所有制经济,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国有资本投资项目,鼓励国有资本以多种方式入股非国有企业。
3.加大政府采购民营企业、民间组织社会服务力度,政府采购项目每年预留年度项目预算总额的30%,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微企业产品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
4.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或进入民营企业开展技术开发研究的,经原单位同意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权利。积极支持民营企业申报技能大师工作室。
5.每年对招商引资来黔投资民营企业给予的承诺兑现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对民营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进行督查;每年6月30日前,对上一年政府拖欠民营企业工程款问题开展专项督查,制定还款计划、明确偿还时限,进行分类化解。
七、强化组织保障
◆“38条”:
1.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2.加强对民营经济人士的保护,依法保护民营经济人士的名誉、人身和财产等合法权益;
3.各级政府要依法对民营经济进行监督管理,规范民营企业经营行为;
4.由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对意见确定事项进行分解、督办,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新38条”:
1.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发展民营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协调服务机制。
2.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发放民营经济政策汇编、创建政策“搜索引擎”等方式,努力提高政策知晓率。
3.各地各有关部门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与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交往中,要守住底线、把好分寸,对企业的正当要求积极回应,认真办理民营企业依法依规提请的事项。
4.省委、省政府定期召开全省民营经济发展大会,支持省工商联每年召开一次贵商发展大会,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营造重商、亲商、安商、富商良好氛围。省委、省政府将就意见贯彻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督促检查。
(文字/田锦凡 制图/姚晓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