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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3期 本期18798版 当前B2 上一版   下一版
正文 发布时间:2015-12-04

三部门七文件 共促金融保险创新发展

□本报记者 李 丽

  融资难、担保难、融资贵一直是制约企业发展的“老大难”问题,当前我省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特别是中小企业因难以获得贷款支持,从而部分企业转向民间借贷市场,融资成本进一步加大;而个别金融机构也以利率市场化为理由,约定较高利率,与国家引导利率下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资金流向实体企业的宏观政策不相符。

  为防止利率畸高,便利实体企业,促进金融保险创新和健康有序发展,今年以来,省法院、贵州银监局、贵州保监局协力构建联动机制,联合出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担保物权实现特别程序的适用指南》、《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纠纷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金融类纠纷案件中利率的认定及诉讼保全若干问题的意见》、《借款纠纷案件中诉讼保全保函担保会议纪要》、《金融纠纷案件联动机制会议纪要》等七个文件共建法治环境,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取得了一定成绩。

  鼓励金融创新 服务实体企业

  金融领域既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包括保险行业。省法院与贵州银监局、贵州保监局顺应时代发展潮流,鼓励金融创新,确保金融企业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实体经济发展中去。主要采取了两项重要措施:一是在诉讼保全中接受银行保函担保。明确银行以其自身信用价值通过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不再需要提供现金或者实物,其不仅可以为自身提供担保,也可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二是创新保险险种担保模式。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一种新型保险险种,是部分保险机构根据目前的社会需求推出的一种新的保险险种,为使此类险种与民诉法关于保全的要求相衔接,省法院联合贵州保监局制定了《关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的会议纪要》。该《纪要》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购买的诉讼财产责任保险提供担保,保险机构应当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此外,《纪要》还对保险责任险和保单的主要条款、主要内容进行了规范。该《纪要》在全国高级法院层面上来说,在系统性、规范性方面尚属于首创、首例。

  实行这两项措施也使收费比例得以降低。据调查,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物的收费标准一般为担保金额的1%—3%,银行为企业提供保函担保、保险机构为企业提供责任保险,其收取的费用一般为担保金额的1%以下,降低了两个百分点左右,对于企业是重大利好。采取上述两项措施的实践意义在于,既免除了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担保物的负担,又为金融机构、保险行业开创了新的业务增长点;既便利了当事人的诉讼,也为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法律保障,做到经济实惠、高效便捷,并将有力助推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省法院与贵州银监局在共同研讨、深入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审理涉金融类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在审理涉金融类纠纷案件时,应当对收费项目是否合法合规进行审查,对高利率应当进行限制;对于借款人逾期还款时,借款合同同时约定了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的,不应当同时适用;出借人宣布合同提前到期的,违约金的计算基数仅能按照已违约当期或几期计算,而不能一律按照尚未归还本金进行计算等等。通过法律的干预,防止利率畸高,调整业已失衡的社会经济关系,促使资金以合法有序和适当的成本流向实体经济,促进金融机构和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贯彻“两便原则” 提升办事效率

  贯彻既便于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又便于促进实体企业发展的“两便原则”,是有益于金融机构和实体企业发展的重要路径。为此,省法院多措并举,措施贯彻落实“两便原则”。

  细化担保物权实现程序,使金融机构和企业收回资金更为便捷。通过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解决债权债务纠纷用时短、效率高、成本低,是债权人高效、便捷、经济实现债权的非诉途径。然而,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且不便于操作,很多债权人甚至对这一制度都不知晓,仍旧采取常规的诉讼方式收取债权,既增加了诉讼成本,又浪费了司法资源。因此,在与贵州银监局充分研讨论证的基础上,省法院制定了担保物权实现特别程序的适用指南,便利金融机构和企业,规定了担保物权实现特别程序案件申请费为财产案件受理费的三分之一,降低了金融机构和企业实现债权的成本。

  另外,简化诉讼保全程序,减轻金融机构负担。按照法律规定,金融机构申请保全需要提供担保物时,常面临担保物的产权为整体,难以分割,价值难以确定、评估又耗时耗力等问题;当担保财产为资金时,又面临冻结资金会影响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行等问题。因此,省法院联合贵州银监局制定了《借款纠纷案件中诉讼保全保函担保会议纪要》,将过去金融机构申请保全提供担保物修改为可以由省级机构出具保函进行诉讼保全的担保,从根本解决了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小机构在诉讼保全中担保难,担保手续流程长的问题,提高了保全效率,减轻了金融机构的负担。

  创新保障制度 维护经济常态

  企业对外债权过多、无法尽快回收是影响其正常发展、做大做强的重要因素。执行难一直以来是制约法院发展的"瓶颈",既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也损害了司法权威。省法院联合贵州银监局积极创新诉讼保全查扣划机制,切实保护当事人债权的实现。银行存款账户保全是财产保全最重要的一种方式,但由于银行内部管理的一些规定限制,比如,必须到开户行查询、冻结,必须两名审判人员一同前往等,以及银行业部分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导致保全不及时,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省法院、贵州银监局共同制定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法院对存款账户进行诉讼保全的纪要》,该《纪要》发挥信息化、网络化优势,利用信息化成果,规定法院可直接到贵州省各金融机构的省一级分行、联社办理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工作,有效提高了工作效率,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为债权人特别是各企业实现债权提振了信心。

  受市场风险、成本管控和融资来源等因素的影响,近段时间以来,省内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利润有逐步降低的态势,这些问题同时也是实体经济运行中遭遇的梗阻问题。时间就是效率,涉及企业间的诉讼如果久拖不决,将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方便快捷地平息企业之间的纠纷、提高审判效率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应有之义。为此,省法院在以下方面进一步细化民诉法的有关规则,努力便捷、低成本地化解纠纷:

  在特别程序案件中不适用管辖权异议,避免在管辖裁定和上诉移送程序上耗费大量时间,充分体现通过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便捷高效的立法本意。二是对有财产担保的借款案件的保全按照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变现方便优先、诉讼经济(对相关资产原则上不要求评估)的原则进行。三是对于银行卡纠纷案件的审理不再全部中止。对可以分开审理的,不必移送公安机关,也不应中止,依法审理其中的民商事案件,发挥民商事审判的价值,保护当事人利益,确有经济犯罪的线索或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才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中止审理。

  在金融借款纠纷中,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银行债权,或参与企业不良贷款重组时,或者银行自身重组其向企业发放的贷款时,以“重组收益、顾问费、咨询费”等名义向借款企业收取大笔费用,变相提高利率,有的年化利率甚至达到了50%以上,违背了诚信原则,增加了企业负担,使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因此,省法院规定,如果约定了“重组收益、顾问费、咨询费”等名目的费用,而又没有实际提供相应服务的,应当将这些费用认定为利息,对于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不予保护,依法维护社会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