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上,省政协委员黎燕萍通过提案指出,民间金融类公司的兴起,为“三农”、小型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等微小经济主体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也将部分民间资本纳入了公司化的经营轨道。但由于对民间金融类公司的管理并不到位,致使出现了相关负责人携款“跑路”的恶性法律案件。因此,建议:
加强民间金融类公司管理 防范规避金融风险
□本报记者 何 博
民间金融的发展现状
长期以来, 我国对金融领域实行较为严格的管制, 民间金融也一直是一个没有明确合法地位的敏感性话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民间金融日渐活跃, 规模不断扩大, 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和满足人民生活需要发挥着重要作用, 并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2005 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04 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首次正式承认民间金融对正规金融的重要补充作用。而近两年来一系列放宽金融准入条件的政策出台, 使民间金融发展面临全新的环境和机遇。正确认识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现状和特点, 科学把握政策走向, 对于科学引导、规范和促进民间金融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08年以来,全国各地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相继启动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和投资公司等民间金融类公司不断发展壮大,它为“三农”、小型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等微小经济主体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也将部分民间资本纳入了公司化的经营轨道。
民间金融类公司发展存在隐患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金融类公司发展的同时,由于部分公司经营不规范也存在如:对社会公众融资、收取高额利息、财务制度不规范利息收入不入账、对单一借款人贷款余额过大等问题,如不及时规范管理有可能造成民间金融类公司风险过大,造成公司倒闭,公司负责人跑路的情况时有发生。
相关资料显示,2014年4月注册资本金2亿的江阴丰源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就因贷款问题,其负责人不得已采取跑路行为,集资人无法收回投资,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在民间借贷集中的浙江,就出现过一个月内20家公司老板跑路,而“洛阳最佳担保公司”盛归来破产给政府留下了4000多名“投资人”被套,4亿多元“理财款项”的烂摊子。在都匀市也出现“汇信行”等理财投资公司非法集资的案件。
黎燕萍认为,目前,民间金融类公司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5个方面:
1.非法集资,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按照指导意见和《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但在实际操作中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和投资公司等民间金融类公司违反规定向高息公众非法集资是非常常见的,一般融入资金利息达到每月2-3%,部分民众受高息诱惑甚至将自身的房屋,门面等在银行抵押贷款后将资金存入小额贷款公司等民间金融类公司,由于融入资金成本高,公司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忽视风险将资金贷款给一些高风险项目,造成民众资金到期无法偿还。极大的破坏了金融秩序,给社会管理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
2.违法收取高额利息,破坏金融秩序。按照指导意见和《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在实际中小额贷款公司基本上没有按照此规定执行的,一般都按照月息5%-8%,甚至10%,收取借款人利息,并且先收取利息再放款,实际利息还超过名义利息。如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某企业2012年6月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500万,月息8%,在放款时小额贷款公司先收取了一个月利息40万,借款人实际只收到460万。而到本月借款人已经支付了910万的利息,还要再支付550万才能还完此借款。在经济不景气的今天,小额贷款公司收取的高息已经成为企业的沉重负担,成为寄生在企业身上的吸血鬼。
3.违反财务规定,收入不入账,逃避监管。部分小额贷款公司采取合同利息按照国家规定签定,但不将借款合同给借款人,另行规定高息,通过开设个人账户将收取的高息打入私人账户逃避监管。部分民间金融类公司为了在发生纠纷后不因为通过法院诉讼而减少高额利息,在借款人借款时就要求借款人出具委托公司出售抵押物的委托书,在借款人出现不能按时还款时直接出售抵押物,这样的行为一方面违反了担保法的规定,另一方面也逃避了监管侵害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4.超限额放贷,存在大面积坏账可能。按照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而违反这一规定的公司并不在少数,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本身实力不强,资金大部分是高息向公众非法集资而来,公司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将资金集中贷款给少数借款人,一旦借款人违约就会造成连锁反应无法偿还公众集资款,形成社会新的不稳定因素。
5.大量的房地产公司贷款存在很高风险。当前由于房地产公司很难在银行取得项目贷款,急需资金的房地产公司只能在民间以高息融资,所以当前小额贷款公司的很大一部分贷款是发放给房地产公司或者相关联的企业,几千万贷款是很常见的,如果房地产行业一旦出现下行将出现连锁反应造成大面积违约。在调研中我们了解的某房地产公司就向多家小额贷款公司和个人借款了约8000万元,每月利息近400万元,这样高的利息是该公司根本无力承受的,目前只能是借新还旧债务越来越多,随时都有跑路的可能,一旦该公司跑路几百户购房户和大批的债权人将血本无归,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据了解目前大部分的房地产公司都有在小额贷款公司和民间高息融资,存在着很高的经营风险,建议政府对此高度关注。
加强对民间金融类公司管理尤为必要
黎燕萍告诉记者,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等民间金融类公司的管理是必要的,必须警惕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乱办信托公司、乱办典当行、乱办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最终都由国家财政买单的情况再次出现。
黎燕萍建议,要加强监管,由金融办牵头相关部门如公安、审计、银监局、人民银行等组成工作组,对小额贷款公司等民间金融类公司进行清理整顿,对其账目进行审计核查。对于向公众非法集资的公司应严管重罚,并将集资的款项及时兑付给投资人。对于违反规定收取高息,将收取的高息打入私人账户逃避监管的行为;建议对其进行高额处罚或取消其营业资格,并退还多收取的利息。对于在借款人借款时就要求借款人出具委托小额贷款公司出售抵押物的委托书应认定无效。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违反规定集中放款,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贷款发放上限;要健全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内控制度,完善贷款发放审批程序,提高贷款风险管理能力。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做好从业人员的培训,增强风险评估能力,培养高素质的业务团队。对于已经放出的款项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贷款风险。
探索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资金的第三方监管机制,将其资金和交易置于第三方监管之下,从而达到有效监管的目的,避免出现温州的小额贷款公司跑路现象出现。进一步加强国有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作用,改善民营经济的投融资渠道,在可能的情况下建立地方性融资平台帮助企业发展。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完善利率定价机制。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按照风险覆盖的原则制定利率定价机制,按照贷款用途、贷款保证方式及其信用状况合理确定利率水平,使利率能真正按照市场水平进行浮动,减少借款人利息负担,以解决“三农”及中小企业的贷款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