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联界别提案呼吁家庭教育立法
□本报记者 顾 怡
贵州省由于其地形、历史等原因在全国范围内是一个欠发达地区,由于贵州省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贵州省整体人口素质较低,留守儿童、残疾儿童、困境儿童、单亲儿童、流动儿童等特殊儿童现象严重,在经济社会急剧变革的同时,涌现出了很多社会问题:家庭结构改变,传统大家庭变成了以核心家庭为主,传统家庭价值体系受到挑战;农村大量向城市移民,移民家庭面临新的生活挑战;大量外出务工农民,让大量儿童留守在农村,家庭教育严重缺失;离婚率逐年增高,使单亲和重组家庭的亲子教育问题更加突出;80后、90后独生子女家长独一代教育独二代堪忧,甚至有的与父母约定,只管生,不管养。这些变化带来家庭功能弱化,家庭育人功能弱化,家庭道德建设弱化,这不仅是家庭问题,已经成为政府必须重视与解决的社会问题。积极引导家庭,提供公共产品支持家庭积极应对变化,培育和规范家庭教育市场促进家庭教育发展,是政府责无旁贷的责任和义务。为此,在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期间,妇联界别向大会提交了一份《关于贵州省家庭教育立法的提案》,希望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并通过提案的办理让家庭和社会发挥各自的责任,通过家庭教育立法促进我省的家庭教育事业,提高我省家庭教育个体水准,保证每个家庭成员,特别是未成年人能够全面健康的发展,增进每个家庭的和睦幸福,为建设和谐贵州做出努力。
家庭教育问题我省城乡普遍存在
由于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家长教育观念等方面存在差异,使得家庭教育在城乡的发展呈现不平衡的状态。在城镇,家长的自身素质较高,对家庭教育会有更多的关注和重视,不少家长还会通过书籍或者网络主动获取相关知识。而在农村,由于家长自身素质的受限,大量的外出务工现象也十分严重,使得农村孩子特别是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家庭教育基本成为真空地带。第二是家长忽视家庭教育,教育理念急需转变。由于我国现存教育体制的限制,家长受望子成龙、望女成凤、不想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等等观念的影响,重智育轻德育、重身体轻心理、重言教轻身教、重理论轻实践,重教而不会教的现象十分普遍。随着孩子学习压力的剧增,家长与孩子之间的交流也越来越少,很多家长将教育的责任全部推给学校,自己做甩手掌柜,只保证在物质上满足孩子而缺乏对孩子的行为、品格的培养,这种现象在农村就更为普遍,所以很多孩子特别是特殊儿童会在心理、品格、安全等等方面产生问题。第三是缺乏一个良好的运行机制。我省各市县都缺乏一个专门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缺少专业的家庭教育服务队伍和人员配置,没有专门的家庭教育教材与资料,更没有专项经费的保障,使得社会现存的各种教育资源没有得到有机的整合,来为家庭教育服务。第四是缺乏相关立法和操作细则的指导。由于缺乏法律的保障和具体的操作细则,全社会对家庭教育的重视度仍然不够,家庭教育仍然呈现自发、原始状态,家长在家庭教育中权责不分明,家长的家庭教育行为没有得到规范的调整,家长的教育观念与方式缺乏科学的引领,更没有相关的部门来对家长予以约束和指导。第五是党政重视力度不够,各部门配合度不够。目前,家庭教育工作主要是妇联、文明办、关工委、教育局、团委等有关部门在牵头与参与。但各部分的具体职责却并未明确,没有形成统一协作的良好工作格局。党政领导重视力度不够,各部门也没有针对家庭教育的专项经费与人员保障。
认识家庭教育立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们接二连三的看到许多令人瞠目结舌的儿童因缺乏家庭监管而导致的恶性案件,比如2012年毕节5名男童烤火取暖闷死在街头垃圾箱内、2013年黔东南州碧波乡小孩玩火引燃废弃烤烟棚内稻草致5名儿童死亡,透过这些因缺少家庭教育和监管而导致的家庭悲剧,我们不得不思考,是否应该通过行之有效的手段来加强家庭教育,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
由于我省农村人口和流动人口较多,无人看管的未成年人数量剧增,导致特殊儿童群体逐渐扩大,出现了许多流浪未成年人、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等特殊儿童,这些特殊儿童都面临着严重的监护缺位、关爱缺失的问题,导致了我省未成年人犯罪情况也较为严重,2013年我省未成年人犯罪率为9.3%,犯罪人数3282人。他们是正常的身心发育成长受到影响的弱势群体,他们应当享受的受家庭教育权没有得到实现,此时却没有法律为他们提供法律依据,在这些特殊儿童需要帮助的时候,没有法律能够为他们提供法律支持和法律保障。我省党和政府都高度重视对这些未成年人群体的特殊保护工作,因此,我们亟需明确责任部门,出台相关政策,解决这些特殊儿童群体所面临的各种缺位问题,以法律的形式为这些未成年人提供保障,努力保障他们的受家庭教育权能得到实现,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他们的健康成长提供条件。
提案中指出,家庭教育立法应当重点突出和发挥其引领和推动作用。要改革家庭教育方式就必须有法律作为依据,有法可依的改革才能成为合法有效的改革,因此我们亟需相关立法,为家庭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和法律支持。2014年2月28日,在习近平主席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中,习近平主席重点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立法对改革必定起到引领作用,家庭教育的改革也必须以立法形式出现,也就是法律先行,即:今后的家庭教育立法将对家庭教育改革起引领作用,必须立法先行;法治通过关于家庭教育的法律的正当程序对家庭教育改革起规范作用,此种规范既可表现为法律规则,也可表现为法律原则;家庭教育领域中的利益关系的再调整需要法治,改革的成果需要法治固化。我们必须明确,对家庭教育进行立法,进行国家干预,不是要控制家庭,而是要以法治引领和推动现有的家庭教育模式的进一步优化。对家庭教育的立法,重点是突出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核心是要立足于为家庭提供系统专业科学的指导和全面充分多元的保障。
提案认为,为家庭教育提供多元支持是必须的。我们亟需相应的法律保障,充分发挥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作用,让家庭、学校、社会三大教育体系紧密联系,让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弥补家庭教育的不足,为家庭教育提供保障,为家庭特别是为留守儿童家庭等特殊家庭提供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必要支持,保障未成年人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家庭教育和亲子体验。还需要弥补我国家庭教育领域的法律空缺。我国现行立法中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但是涉及到儿童在家庭教育活动中的权益保障却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且其对儿童在家庭教育活动中的权益保障内容规定的较为粗犷,多为原则性指导意见,法律责任也不明确。弥补我省家庭教育领域的法律空缺。在我省现有的法律规定和政策规定中,仅有《贵州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和《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提及家庭教育,但涉及内容可以说少之又少。
提案支招推进家庭教育工作
为此,提案中建议,我省发挥自主立法权的优势,起草“家庭教育”相关的法规文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保障和强化家庭教育工作指导体系构建,加强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队伍、家庭教育理论研究及家庭教育教材等基础建设,进一步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的科学化、社会化、法制化。提高家长科学教子的水平和能力,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配合,促进我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首先是要通过起草“家庭教育”相关的法规文件,明确体现政府重视家庭教育在整个国民教育体系中的作用,并把其提升至重要位置,政府以立法为保障建立家庭教育的管理体系,由政府、教育部门、学校、社区、妇联、共青团等相关部门共同组成协同运作;明确家长对孩子的教育责任,提高家长对家庭教育价值和作用的认同度;对家庭教育行业进行规范,让家庭教育行业有序发展。第二是政府在公益体系和市场运作体系两个方面同时推进家庭教育的规模化、产业化、市场化、普及化建设,使家庭教育成为与学校教育并驾齐驱的两大教育体系。第三是通过学校和社区开办“家长教育学校”,从各个方面多个角度对家长进行强制性培训,提高家长科学教子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