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局详解《条例》配套实施五部规章
□特约记者 卜 锐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全面贯彻《条例》要求 建立公平规范抽查制度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作为《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下称《条例》)的重要配套规章,一经公布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办法》的核心是加强企业信息公示监管、规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共18条。
制定《办法》,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是全面贯彻落实《条例》的必然要求,是工商部门转变监管方式的重要体现,是完善信用监管制度、构建事中事后监管模式的重要举措。规范抽查执法行为、统一执法标准、优化抽查工作流程,有利于监督企业依法履行公示义务,强化对企业公示信息隐瞒、弄虚作假等情形的信用约束;有利于发挥工商职能作用,确保检查的公平公正;有利于工商部门增强执法针对性,集中力量着力解决群众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
《办法》对抽查管辖分工、抽查分类、实施检查的方式、企业的配合责任、抽查结果的处理等作了明确规定。
管辖有分工,摇号按比例。依据《办法》,省工商局负责指导全省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组织地方工商部门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按照“谁登记、谁检查”原则,各级工商部门应对其登记企业进行检查。上级工商部门可委托下级工商部门进行检查。省级以上工商部门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抽查可分类,条件应区分。《办法》规定,抽查分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是指工商部门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名单,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定向抽查是指工商部门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确定检查名单,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其中,工商部门应于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对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进行一次不定向抽查。
检查方式多,填写记录实。《办法》规定,工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具有专业性要求的工作。工商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注明原因。
企业须配合,提供材料全。《办法》规定,工商部门依法对被列为抽查对象的企业开展检查时,企业应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企业不予配合且情节严重的,工商部门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检查结果明,信息公示详。《办法》规定,工商部门应将对企业的检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并记录在企业公示信息中。对检查未发现问题的企业,工商部门应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该企业公示信息中;对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工商部门按《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处理。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扩大社会监督 促进诚信自律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共21条,其核心是强化企业信用约束,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保障市场公平竞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将存在不按规定公示信息或公示信息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制定《办法》对规范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强化企业信用约束、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具有重要意义。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实现“严管”的基础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是具体的信用约束措施。可以说,企业信息公示是基础,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是保障。只有做好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才能使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切实发挥应有作用。
《办法》对经营异常名录的管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及程序、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程序、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载入及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的异议处理等作了明确规定。
谁登记谁管辖。依据《办法》,经营异常名录的管辖总体上按照“谁登记、谁管辖”原则,由各级工商部门对经营异常名录进行管理。省工商局作为全省工商系统的领导机关,负责指导全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考虑到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的及时性和针对性,县级以上工商部门负责其登记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四种情形入名录。《办法》明确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四种情形,即未按规定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明示列入异常程序。按照上述四种情形,《办法》分别规定了工商部门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程序。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工商部门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工商部门在责令企业限期公示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部门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无法取得联系的,工商部门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部门都依法予以公示。
及时纠错修复信用。《办法》规定,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三年内消失的,允许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及时纠错修复企业信用。《办法》对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不同情形作了程序性规定:一是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须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二是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应先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三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须更正公示信息;四是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可重新取得联系,或企业依法申请办理住所或经营场所变更登记。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部门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届满三年是红线。《办法》规定,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届满三年仍未消失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工商部门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
异议处理有要求。《办法》规定,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关于异议处理,《办法》对工商部门提出程序性要求,并规定了工作时限。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适应经济发展 促进诚信经营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共24条,其核心是规范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是工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管制度,在20多年的管理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要求,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因此,改革现有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立年度报告制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利于社会公众和管理机关掌握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状况。
《办法》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报告时间、管辖分工和报告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
报告方式灵活,法律效力同等。《办法》明确,个体工商户报送年度报告既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采用纸质书面方式,电子报告和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内容包括: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生产经营信息、开设网站或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信息、联系方式信息和省工商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个体工商户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报送年度报告的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当年开业(设立)登记的,自下一年起报送。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负责其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两种公示方式,年报随机抽查。《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分自主公示和工商部门公示。个体工商户自主决定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决定公示的,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决定不公示的,应报送纸质年度报告。工商部门自收到纸质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工商部门对年度报告信息进行随机抽查,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规定的抽查比例、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抽查名单及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可向工商部门举报。工商部门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处理结果应书面告知举报人。
法律责任明确,经营异常标示。《办法》对个体工商户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一是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二是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是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经营者住所无法联系到的。个体工商户相对于其他形式的市场主体而言,无论是未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还是无法联系,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办法》未采用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由工商部门将其标示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公示。这既有利于提醒公众注意交易安全,也有利于促使个体工商户履行法定义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满足信用信息需求 促进参与公平竞争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共21条,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报告时间、管辖分工和报告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公众及时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动态变化和年度经营基本情况,有利于其积累商业信誉,促进公平竞争。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三农”发展中担负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已成为带领农民闯市场、参与市场竞争的主导力量。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市场经济中的影响越来越大,社会对其信用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强烈。
根据《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的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当年开业(设立)登记的,自下一年起报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机关负责其年度报告相关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报告方式单一,公示五项内容。根据《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贵州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有别于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可采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纸质书面方式两种途径,可自主选择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与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名称区别也来源于此,多了“公示”二字。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包括: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生产经营信息、资产状况信息、开设网站或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信息、联系方式信息和省工商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比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多了“资产状况信息”。
组织随机抽查,接受社会监督。《办法》规定,工商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信息进行随机抽查,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规定的抽查比例、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抽查名单和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可向工商部门举报。工商部门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处理结果应书面告知举报人。
三种法律责任,设置异常名录。《办法》规定了三种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责任:一是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二是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是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经营者住所无法联系的。考虑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作为法人组织,相对于交易人有了解其信用情况的需求;但同时因其以农民为主体,市场地位和主体能力有待提高,需以鼓励发展为主,《办法》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采用经营异常名录的信用管理方式,而未采用黑名单制度。这既有利于提醒公众注意交易安全,也有利于促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履行法定义务。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转变市场监管方式 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下称《规定》)共22条,对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原则、范围、内容、程序、监督保障等作了规定,要求工商部门将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规定》公布施行,有利于工商部门进一步转变市场监管方式,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促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社会共治;提高执法透明度、规范度和公信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强化信用约束的重要保障。制定《规定》是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实行“宽进严管”的重要保障。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对市场主体“宽进严管”的基本要求,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配套监管制度,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必须转变理念和方式,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社会监督等手段,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规定》将进一步落实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保障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制定《规定》是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行政处罚信息是企业信用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要求工商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公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处罚信息,企业也应公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公示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把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信息归集到贵州省企业信用信息中加以公示,将使公众更客观、便捷地了解企业信用信息,让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为全社会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监督提供机制保障,客观上达到褒扬诚信经营、惩戒失信行为的效果,对进一步提高社会诚信建设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规定》是提高工商部门执法透明度、规范度和公信力的重要抓手。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只有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机关和行政处罚当事人才知晓行政处罚决定相关信息。将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示是行政执法工作的一项重大变革。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在将企业违法行为公示的同时,也将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置于阳光下,接受公众监督。促使工商部门更审慎地行使行政处罚权力,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的实体内容和表现形式;更规范地实施监管,提高执法透明度、规范度和公信力,更好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明确要求合法客观公示。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明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监管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处罚决定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处罚依据及结果。《规定》据此要求,工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向社会公示,公示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应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针对行政处罚决定改变的情形,《规定》明确行政处罚决定出现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其他原因被变更、被撤销或被确认违法等被改变情形的,应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以醒目方式进行标注,标注内容包括变更、撤销或确认违法等决定的作出机关、内容、日期等相关信息。公示内容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个人信息。
两种途径20日内及时公示。结合工商工作实际,《规定》明确了两种行政处罚公示途径:通过贵州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或通过省工商局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进行公示。工商部门对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通过贵州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除依照规定通过贵州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的外,其他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通过省工商局门户网站或专门网站等予以公示。工商部门可通过其门户网站或专门网站等,公示本部门作出的各类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
公示须告知程序须严谨。《规定》明确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工商部门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被公示,保障其知情权。工商部门通过贵州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程序为:一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部门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在同一省份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部门应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本省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二是异地案件的公示程序,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部门应通过本省工商部门,将行政处罚信息发送至当事人登记机关所在的省级工商部门,由其协助进行公示;三是工商部门发现其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应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工商部门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其予以更正;四是对公示满五年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录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但不再公示。
规定监管职责文书格式。《规定》明确,省工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工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辖区内各级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并可根据《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规定》要求,工商部门应严格履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职责,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办案机构应及时准确录入行政处罚信息;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机构应加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省工商局将及时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执法办案管理系统。全省各级工商部门未依照《规定》有关对顶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规定》专门制作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文书格式,包括行政处罚信息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基本格式、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告知单,作为附件供工商部门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时参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