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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7期 本期16238版 当前B4 上一版  
正文 发布时间:2014-08-14

毕节工商严查驾训企业滥收费违法行为

  本报讯(王艳群)针对今年以来各级工商机关不断接到消费者对驾校企业乱收费、乱加价、强制和限制提供服务等违法行为的投诉,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驾训企业经营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期,毕节市工商局对全市驾训企业滥收费用、利用市场独占地位强制和限制提供服务等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走访。

  经初步调查,该市共有驾驶培训机构32家(七星关区4家、大方县5家、黔西县6家、金沙县4家、织金县3家、纳雍县6家、赫章县3家、百里杜鹃1家),均存在“滥收费用”行为,主要表现为:一是驾培机构未在办公区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混乱且在培训过程中增加其它收费项目,占调查学员的12.9%。二是部分教练员与驾培机构未签定劳动合同。三是教练员在培训过程中吃、拿、卡、要现象严重,占调查学员的31.5%;教练员在培训过程中厚此薄彼、不平等施教现象严重,占调查学员的30.1%;教练员在培训过程中打骂学员、不文明施教现象较多,占调查学员的27.7%。

  根据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和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培训服务按学时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机构可在最高限价范围内根据自身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因素下浮,并将实际执行收费标准在所在市(州)、县物价部门备案。”其中,C1驾照(小型汽车)培训服务收费标准每人2992元为最高限价,驾驶培训机构不得加价收取,而该市的32家驾驶培训机构普遍收取的费用达4500元—5300元。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主体认定有关问题的答复》,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是提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的经营者,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九条,“本规定所称商品包括服务。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从事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本规定处理。”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有关规定如何适用问题的答复》规定,工商机关对驾校滥收费用行为可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进行查处。经初步调查,该市32家驾驶培训机构在对学员提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时,利用其独占地位及学员对驾培机构收费政策不了解,对报名参加驾驶员培训的学员加价收取费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该局对32家驾训企业滥收费用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