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新时期基层政协民主监督的思考
□绥阳县政协理论研究小组
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之一。近几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绥阳县政协对民主监督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民主监督意识不断增强,民主监督形式不断创新,民主监督的社会影响不断扩大,对促进和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距时代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较大差距。,笔者结合绥阳县政协工作实际,认为,加强新时期基层政协民主监督应从发挥政协优势,不断丰富民主监督内容;不断探索和实践,提升政协民主监督实效着手开展工作。
一、发挥政协优势,不断丰富民主监督内容
(一)发挥联系广泛和代表性强的优势,实行广泛监督
政协作为民主监督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大团结、大联合的组织,政协委员来自各个界别,是各行各业和各个方面的代表人士,是联系各界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可以充分反映各个方面的意见和呼声,政协委员联系面广、掌握的信息量大,能够对党委和政府的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
(二)发挥反映问题客观真实的优势,实行有效监督
政协民主监督作为权力机构之外的组织监督,民主监督源于群众监督而又高于群众监督,各级政协荟萃了大批专家学者和社会名流,集中了社会各界的优秀人才。政协委员位置超脱,很少受到部门利益的局限,具有关注度高、包容性强的特点,易于与其他监督形式相结合。现在虽有纪检、监察系统的监督,但权力关系的制约性也带来了关联性,使监督效能受到牵制,政协的民主监督与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相结合形成优势互补,体现了监督体系的完整性。
(三)发挥监督形式丰富灵活的优势,实行立体监督
政协民主监督贯穿于履行职能的全过程,主要对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监督,通过把广大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组织起来,让人民群众的各种批评、意见顺畅而又快捷地与党政决策机关的工作形成联动效应,使人民群众的各种建议更多而又更好地提供党委决策参考和在协商、讨论、建议和批评过程中对党政工作进行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既有组织的整体监督,又有党派、界别的特色监督,还有政协委员的个人监督,从而构成了多层次、立体化监督。
(四)发挥政协提案和建议案的优势,实行专项监督
提案是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最直接、最基本的形式之一,是政协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建议案的规格较高,一般比较慎重也比较受关注。政协全委会议建议案应就大政方针进行协商和监督,常委会议建议案应选择重要问题进行专题性的调研和监督,主席会议建议案可就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某些重要问题进行专项监督。
(五)发挥政协民主评议的优势,实行重点监督
政协民主评议是有针对性地组织委员对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评价和建言献策,是新时期探索出的有效的民主监督形式。政协常委会可围绕全县中心工作或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每年选择1-2个综合性工作开展民主评议;各专委会可根据所联系部门年度工作情况,每年选择1-2个单位某项工作开展民主评议,在充分肯定被评议部门工作成绩的基础上,客观地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推动和改进部门工作。实践证明,充分运用“民主评议”这一形式是提高了民主监督质量的最有效途径。
(六)发挥特约、主动监督的优势,实行系统监督
选派政协委员中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较强参政议政能力的委员担任相关职能部门民主监督员,对派驻单位的工作进行经常性特约监督;采取问政议政形式,邀请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就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或重大决策的制定、执行等内容,向政协委员介绍情况、通报政情、听取意见、答复问题,开展主动监督;各级政协要通过组织委员对重点建设项目或专项工作等进行调研视察,帮助查找问题、分析问题,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向相关部门提出针对性强、推动工作的意见建议,将民主监督贯穿于调研视察工作中,实施系统监督。
二、不断探索和实践,提升政协民主监督实效
(一)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监督方向
政协在履行民主监督职能过程中,要主动向党委请示汇报,及时反映民主监督的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重大问题,听取党委指示,对民主监督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或总结的成绩、经验,要及时报送党委,使民主监督的各个环节都置于党委的领导之下。政协组织要主动加强与同级党委、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反馈信息、理顺关系,努力形成“党委重视、人大关心、政府支持、政协主动、部门和社会各界配合”的民主监督工作格局,推进政协民主监督工作开展。
(二)坚持工作原则,积极开展监督
一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政协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离开党政工作大局,政协工作难以有所作为,只有紧紧围绕党政的中心工作,抓大事、议大政,做到同步合拍,才能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二是强化职能部门配合。民主监督需要监督单位与被监督单位的共同努力和配合,尤其需要被监督单位的理解和支持。政协应加强与纪检、人大、政府以及其它监督职能部门的合作,互通情况,交流经验,反馈信息,使政协民主监督与行政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等相互配合,相得益彰,为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三是注重监督方法和质量。政协实施民主监督的方式有视察、调研、建议案、提案、反映社情民意、民主评议等,在监督中要善于把这些方法贯穿于政协各项活动之中,在敢于监督的同时更要善于监督,在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时,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要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要出真招、实招和高招。意见建议提出后,要用制度规定必须有反馈,不能不了了之,并跟踪落实到位。四是把握好监督的“度”。政协的监督不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不是直接查办,不是站在对立面去看问题、挑毛病,不能强求政府采纳意见、建议或直接参与实施。民主监督的目的是建设性的,是协助党和国家机关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在监督工作中,必须坚持献策而不决策、出力而不包办、尽职而不越位、帮忙而不添乱、切实而不表面,政协的民主监督就能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三)坚持制度创新,加大监督力度
一是建立民主监督的制约机制。根据新时期政协工作的需要,结合绥阳实际,进一步完善绥阳县政协《民主监督办法》、《提案工作简则》和《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管理办法》等制度,为民主监督提供制度保证。二是建立民主监督的知情制度。知情是做好民主监督的基础,知情不仅包括情况通报,还应包括阅读有关文件,参加有关会议,向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参与有关工作检查,参与重点案件的审理以及有关重大决策的调查论证等,制定和完善委员知情措施,保证委员行使民主监督权利。三是建立民主监督的协商监督制度。政府的重大决策,应根据省、市有关政治协商的要求,按程序和规定提交政协协商,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真正体现“协商在决策之前”。四是要建立民主监督的反馈机制。对民主监督的范围、内容、方式、程序、采纳落实、跟踪反馈、实际效果等作出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做到事事有回音。五是建立民主监督的激励机制。对于勇于监督、善于监督,在履行民主监督职能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委员和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积极改进工作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以达到典型带动、整体推进民主监督的目的。
(四)创新监督形式,拓宽监督渠道
一是坚持一般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政协民主监督的内容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各个方面,既有微观层面的,也有宏观层面的。因此,做好政协民主监督方面的工作,要把对群众日常生活中微观问题同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问题统一起来,有针对性地进行调研、视察和评议,遇有紧急意见,可及时向有关部门直接反映。二是坚持民主监督的传统形式与民主评议等形式相结合。充分运用和不断完善现有民主监督形式,发挥政协独特有效的提案、建议案监督形式。在用好现有监督形式的同时,要积极探索和实践新的监督形式,如对政府部门开展民主评议,邀请群众旁听政协会议和举办议政听证会,设立民主监督小组,开展专项民主监督等,不断拓宽政协民主监督的渠道,增强民主监督力度。三是坚持民主监督与其他监督形式相结合。政协民主监督既有自身的特点和优势,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单纯依靠民主监督力量,作用势必有限,要把政协民主监督融合到党委的政治监督、人大的权力监督、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督、法院和检察院的司法监督之中。如加强与人大合作,政协民主评议的结果作为人大评价一府两院工作的重要参考;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和协作,借助舆论监督的力量扩大政协民主监督的影响力,从而使软监督产生硬效力。四是坚持和完善重要人事协商制度。对各乡镇、部门党政正职的任命,应在政协主席会或常委会上进行协商和投信任票,获得参会人员半数以上信任票始得通过。让政协对党委重要人事任免有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用民主监督来防止用人失察。
(五)创新工作机制,巩固监督基础
一是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评价机制。政协应至少每年开展一次科学评价,评价对象既包括民主监督对象和被监督对象。被监督对象要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对所提出的意见建议要条条办理,件件有答复;监督对象要充分履行民主监督职能,要有监督质量和监督效果的评价标准,充分利用评价机制,评价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给监督与被监督双方实行有效管理。二是建立民主监督保护机制。围绕团结、民主的主题,制定委员行使民主权利的规定,如委员视察、特约监督等制度,营造和谐的民主监督氛围,保证委员行使民主监督和发表各种意见的权力。对委员的批评、举报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的应视为侵权行为,并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三是建立民主监督激励机制。对于坚持真理,勇于监督善于监督,在履行民主监督职能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委员和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虚心采纳政协意见、积极改进工作的党政工作部门予以表彰,以达到典型带动、整体推进民主监督的目的。
(六)突出界别优势,彰显监督特色
一是合理设置界别。界别设置是否合理、能否将新的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中的精英分子和优秀代表及时吸纳到政协组织,对界别作用的发挥具有直接影响。政协作为最广泛的统一战线组织,要按照“扩大团结面,增强包容性”的方针,适时对界别进行调整,不断优化界别设置,从而更好地实施民主监督。二是建立完善有关制度。政协组织应按照《政协章程》和中央、省、市关于加强政协工作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界别活动等工作制度。如建立专委会联系界别制度、界别小组活动、例会制度、界别与党政部门的对口联系等制度,进一步畅通委员知情明政的监督渠道。三是充分发挥界别作用。各个界别汇集了各行各业各条战线的人才精英,以界别分组开展活动是政协区别于其它政治组织的一个显著特点,在各项履职活动中开展民主监督,有着独特的优势和条件。政协要支持界别开展活动,为其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创造条件,保护合法的监督权利。
(七)突出团结合作,凝聚监督力量
县级政协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工会、妇联、工商联、科协、文联、残联参加单位和无党派人士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履行政协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职能,中国共产党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中的互相监督职能,尊重和保障各参加单位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发表意见的权利,开展视察、提出提案、举报、反映社情民意以及参与调查和检查活动的权利。政协作为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应凝聚监督力量,积极支持政协参加单位和无党派人士参加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各项活动。
(执笔:李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