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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发布时间:2013-07-09


煤炭业或告别生产经营“双证时代”

□苏南

  6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简称《煤炭法》)进行了七项修改。此次修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删除或修改所有涉及“煤炭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条文;二是删除设立煤炭经营企业的条件要求及部分申请设立煤炭经营企业流程的规定。
  《煤炭法》修改后,意味着存续多年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经营许可证“寿终正寝”。业内人士接受采访认为,此次《煤炭法》修改取消或降低了煤炭准入门槛,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可进入煤炭行业。
  业内人士表示,在国务院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背景下,《煤炭法》修改有着重要的意义。

  煤炭经营行政门槛降低
  《煤炭法》将第二十二条“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向煤炭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由煤炭管理部门对其实际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发给煤炭生产许可证。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修改为:“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此外,《煤炭法》还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这些条款都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经营许可证相关。
  卓创煤炭分析师边健伟认为,最明显、最直接的影响是降低了进入煤炭行业的行政门槛,促进煤炭行业的市场化进程。“当然具体会推动行业产生怎样实质性的变化,还需要进一步观察。”
  “取消煤炭经营资格审批等于取消了煤炭经营的行政门槛,只要是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均可以从事煤炭经营,煤炭市场化程度无疑进一步加深。”长安能源咨询公司首席分析师李廷表示。
  “之前,好多贸易商因为没有经营资格证,只能挂靠在有证的贸易企业名下,给别人缴纳一部分代理费用。取消之后,原来没证的这部分贸易商可以名正言顺做生意,有助于节约经营成本,降低流通环节的成本费用。”李廷说。
  此前,煤炭生产企业想要正常生产,需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等六证。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部分前置条款是要取得采矿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另外一部分前置条款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等其它证件时也有相应要求。也就是说,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设置属于重复监管,不够科学。”李廷表示,取消煤炭经营资格审批,无疑是政府对行业管理走向科学化的重要标志。

  煤炭行业竞争或加剧
  取消经营资格证之后,行业的竞争程度将明显增强。“短期来看,由于煤炭市场低迷,竞争是否更加激烈不容易看出来,但随着时间推移,煤炭市场的竞争将越来越激烈。”李廷说,有资金、有市场、有实力的一些贸易商可能会进入。
  “新进来的贸易商,首先要稳定住供货和销售渠道;其次要通过煤炭洗选、配煤等方式提高附加值,同时要不断努力降低物流环节成本。”李廷建议。
边健伟则认为,在当前煤炭市场疲软环境下,贸易商方面唯恐避之不及,即便降低准入门槛,短期内新进贸易商也会非常有限。当然从长期看,新政的出台势必利于资本的参与,预计煤炭市场一旦出现底部信号,届时新进贸易商将会明显增多,行业竞争也将明显加快。

  煤炭安全生产要求提高
  据了解,此次对《煤炭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修改的内容比较多。除删去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外,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均有改动。
  《煤炭法》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并将“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修改为“责令停止生产”;将第七十条改为第六十条,并删去“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将第七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一条,并删去“可以依法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或者取消煤炭经营资格”。
  “因为取消了煤炭生产许可证,所以后面涉及吊销生产许可证一类的条款,也需要同时修改或去掉。”李廷说。
  边健伟表示,将“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修改为“责令停止生产”,表明降低准入门槛,并不代表放松管理环境,而是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促进煤炭行业有序、健康地推进市场化进程。
  更多受访者认为,上述修改进一步提高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律地位。

  过去,煤炭生产企业想要正常生产,需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等六证。(本刊资料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