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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发布时间:2013-06-07


购车无发票消协来调解

  本报讯(柏俊)近日,六枝特区消协郎岱分会成功调解一起购买摩托车索要发票的纠纷案。
  消费者柏某于2012年9月3日在某摩托车销售处购买了一辆银翔牌摩托车,由于店主未开发票,导致未能办理车的相关手续。经多次与店主索要未果,无奈之下投诉到郎岱分会,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接诉后,该分会工作人员马上到摩托车销售处了解情况。该分会要求店主开具售出摩托车的发票,并现场宣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1条相关规定。通过协调,摩托车店主接受退货,并退回消费者柏某购买摩托车现金共计3600元(扣除折旧费520元),并当场向消费者道歉,双方对这一调解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