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启动新一轮煤矿企业兼并重组
到2015年全省煤企(集团)控制在100个以内,目前正进行主体资格申报
本报讯(记者 陈曦)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能源局等部门贵州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到2015年,我省将基本淘汰15万吨/年以下煤矿;煤矿企业(集团)控制在100个以内,矿井调整到1000处左右;毕节市、六盘水市煤矿企业(集团)年生产能力不低于200万吨,其余市(州)煤矿企业(集团)年生产能力不低于150万吨;形成1个年生产能力5000万吨级特大型煤矿企业(集团),2个年生产能力3000万吨级以上大型煤矿企业(集团),10个年生产能力500万吨级煤矿企业(集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矿产资源配置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积极稳妥推进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深化煤矿整合,有序开发煤炭资源,优化煤炭产业结构,促进全省煤炭产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省能源局、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安监局、贵州煤监局联合制定了《贵州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试行)》。
《方案》指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要坚持四大基本原则: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统一规划与因地制宜、分类处置相结合,减少煤炭开发主体与提升产业发展水平相结合,推进兼并重组与维护企业职工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相结合。各市(州)要遵循兼并重组的原则,在相关规划和政策指导下,依据煤炭资源勘查成果、煤炭资源开发和矿井布局现状,编制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规划,明确矿区规模、煤矿个数、淘汰矿井数量和产能,保障煤电磷、煤电铝、煤电钢、煤电化“四个一体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煤炭资源需求。
按照《方案》,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主体应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省内工商部门注册的煤矿企业(集团);二是已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集团);三是煤矿企业(集团)设计规模,毕节市、六盘水市不低于200万吨/年,其余市(州)不低于150万吨/年,跨地区煤矿企业(集团)规模原则上就高不就低;四是所属矿井位于煤与瓦斯突出矿区或突出危险矿区内,以及拟兼并重组煤与瓦斯突出矿区或突出危险矿区内矿井的煤矿企业(集团),必须经评估具备瓦斯防治能力。值得一提的是,我省将优先支持实施煤电磷、煤电铝、煤电钢、煤电化“四个一体化”的企业(集团)成为兼并重组主体。
《方案》要求,拟实施兼并重组的矿井要符合产业政策、产业规模和安全标准,且所处地理位置相对集中。30万吨/年及以上具备整合条件的煤矿,应纳入整合范围;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下的各类煤矿(井),相邻两个及以上矿井纳入兼并重组范围,周边无相邻矿井、不具备兼并重组条件但其资源条件、开采技术条件能满足30万吨/年及以上技改规模的煤矿,按技改程序办理;已进入“探转采”的探矿权或采矿权申请人已获国土资源部门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可与周边具备整合条件的合法煤矿进行整合;在淘汰落后产能中已关闭但保留采矿权的煤矿资源可参与整合;分属不同企业(集团)具备整合条件的煤矿,由相关企业(集团)协商整合;已取得采矿权但规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可参与兼并重组。到2015年,全省基本淘汰不具备整合条件和技改扩能条件的15万吨/年以下煤矿,逐步淘汰不具备整合条件和技改扩能条件的30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按照《方案》,3月31日前,要完成编制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规划和主体资格申报工作。根据2012年12月17日下发的《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能源局等部门贵州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省能源局牵头会同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安监局、贵州煤监局等单位研究制订了《贵州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主体资格申报工作细则》,并已于今年1月8日印发。目前,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主体资格申报工作正在进行中,拟申报企业(集团)可依照申报细则向省能源局提出申请,由该局会同有关单位研究提出意见,提请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确定。6月30日前,我省将分期分批对兼并重组主体进行确认并公告。9月30日前,各市(州)政府将依据核准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规划组织兼并重组主体编制兼并重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批准后,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政府再组织协调兼并重组主体具体实施。2014年3月31日前,将基本完成兼并重组工作。
据悉,我省将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以资源为基础,以产权为纽带,采取企业并购、协议转让、联合重组、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开展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此轮兼并重组完成后,全省煤炭产业集中度和安全生产水平将进一步提高,500万吨级以上的煤矿企业(集团)煤炭产量占全省煤炭总产量的比重超过60%;全省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60%以上,掘进机械化程度(含机械装载)达到85%以上;技术管理和从业人员的素质也将大幅度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