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政治协商  民主监督

参政议政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是全省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民族各界爱国人士对本省的大政方针和重要事务进行政治协商,实施民主监督的最重要的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下列职权必须由全体会议行使:一、选举地方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三、讨论通过有关决议;四、参与对国家和地方事务的重要问题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政协贵州省委员会自19552月成立至19665月,召开了三届会议,由于19665月开始“文化大革命”,政协工作受到干扰和破坏,被迫停止活动,至1976年才得以恢复,到200212月,召开了五届会议。政协贵州省委员会从19552月~200212月的近50年间,共召开了八届会议。